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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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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31号

  【发布日期】1996-04-22

  【生效日期】1996-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属企业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粤府[1996]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为了加强领导与协调,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由钟启权副省长任组长,李文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易振球(省体改委)、李妙娟(省计委)、巫开立(省经委)、梁益华(省贸易委)、姜德芬(省外经贸委)、俞宪渝(省农办)、劳应勋(省建委)、李中铎(省科委)、罗妹珠(省财政厅)、邹华(省劳动厅)、金耀观(省国资局)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有关规定,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行方案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原则。目的是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运营质量,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促进企业严格管理,增强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监管体制及办法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与监督。

  (一)对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大型企业、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及其他全省性公司,可授权其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职责。

  (二)对暂不具备授权经营条件的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及其他全省性公司,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维持现有的管理格局,由其按《公司法》、《监管条例》等规定,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步,这类公司逐步发展后,符合授权经营条件的,可对其实行授权经营,改组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对省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目前基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即由省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按《公司法》、《监管条例》等规定对直属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其他党政机关(含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企业应与原部门实行脱钩。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条件的,也可暂由有关党政机关按《公司法》、《监管条例》等规定继续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工与职责

  明确省有关部门、投资主体和生产经营企业的职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管。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省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属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2.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省属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3.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5.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省属企业财产的经营形式及省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兼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工作,组织清算和监督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7.参与研究核定省属企业(不含公司制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并协同财政部门组织收缴税后利润;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收缴省属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及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8.负责指导省属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包括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其他全省性公司)、其他党政机关(含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

  9.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为省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依法对归口直属管理的省属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协助人事组织部门管理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3.商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奖惩建议,并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4.根据需要,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共同派出监事会,对授权监管企业实施监督;

  5.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归口管理省属企业转产、破产、扭亏增盈等工作;

  6.按下述第(三)条规定,监督本单位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省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经省政府授权对本单位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对直属企业财产经营形式变动和企业设立、合并、兼并、分立、终止、拍卖、产权变动提出初审意见;

  2.对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3.依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决定或建议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或奖惩(已改为公司制的企业,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商省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人员,向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其他党政机关对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省属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主要职责:

  1.代表省政府持有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对受权范围内的全部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制订受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的战略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目标及规章制度;

  3.有权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筹集发展资金,享有省政府授予的地级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投资权,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或依法将全资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设立新的企业法人,有权依法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向境外投资;

  4.依法决定受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重组,包括决定所属企业资产的转让(大型企业除外)、兼并、破产、拍卖以及国家股、法人股运作等优化配置事项;

  5.负责对受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依照省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留用部分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6.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产权代表、财务总监,并对其进行考核、奖惩;

  7.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财务报表编报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审查批准全资企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计划;

  8.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能。

  (五)省属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职责:

  1.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全部法人财产,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权;

  2.对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填报报表;

  4.省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及现行隶属关系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转报(省属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下属企业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1)改组为公司制企业;(2)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3)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或向境外投资;(4)转让中小型企业产权;(5)其他重大事项。

 四、实施步骤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应点面结合,分步推进。

  (一)继续抓好省直三户授权经营试点,争取1996年4月底前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同时,提出省直第二批授权经营试点名单,并制订实施方案上报审批。

  (二)确定省直授权监督机构和部门名单,并由这些机构和部门提出加强所属企业监督的方案,报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党政机关也要提出加强所属企业监督的措施,报协调小组备案。

  (三)监督机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方案进行运作,对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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