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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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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4]17号

  【发布日期】1994-01-31

  【生效日期】1994-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转发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4]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搞好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工作,这是关系到稳定教师队伍,发展我省教育事业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注意掌握政策,切实按照《请示》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肃、认真地搞好此项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

省政府: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从1981年开始,省人事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社会招收干部指标用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截止1992年底,全省共有7万名左右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但是,现在全省中小学校仍有民办教师(以下简称民师)16万多人。其中,中学1.5万多人,小学14万多人,幼儿园近0.5万人。

  中小学民师队伍,是我省普教系统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大多数分布在广大农村,对我省力争1997年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支队伍中,有70%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有的虽然没有合格的学历,但已任教多年,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大多数人是称职的。目前突出问题是民办教师待遇偏低,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解决民师历史遗留的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为加快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建议尽快结束民师设置,统筹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1993年3月,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局、财政厅联合发出了粤教人字[1993]39号文,已经明确中小学新师资的补充,一律要通过师范院校培养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聘用新的民办教师。为此,我们建议:力争用三年多时间分期分批(其中,1994、1995年各选招3.5万名,余下的在1996年以后选招。)解决现有合格的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所需“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解决;所需社会招干指标,由省人事局专项下达。

 一、选招对象

  1993年3月27日以前招收的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已达到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且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要求的民办教师,必须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培训,取得国家规定学历后,才列入选招范围。

 二、选招办法

  选招公办教师,必须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经考试考核、德、才、体、能全面衡量,择优录用。考试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局统一组织,考核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考试、考核的具体办法与程序,按照省人事局、教育厅《关于一九九三年广东省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粤人干[1993]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招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工作表现好。

  (二)身体健康,年龄:男的一般在50岁以下,女的一般在45岁以下。但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1985年以来被评为县(区)以上先进教师或先进班主任;教龄在15年以上;获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

  在同等条件下,教龄长的、县(区)以上先进工作者、先进班主任等优先选招。

 四、选招后的管理

  (一)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至少要在本地区继续任教10年以上、有正当理由者才能申请调动。未满10年要求调出县或教育战线的,经劝说无效者,坚决予以辞退,并取消城镇户口,把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无心教学,表现不好且屡教不改的,坚决辞退,取消本人及其“民转公”时随迁人员的城镇户口,并把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经考试考核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予以辞退,并可适当给予一次性的补贴;对其中有一技之长的,可推荐到其他行业就业,其余的自谋出路。

  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增加的经费,由当地政府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单位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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