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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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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农场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4]131号

  【发布日期】1994-11-09

  【生效日期】1994-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华侨农场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4]131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23个华侨农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归难侨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由于我省华侨农场大部分地处贫困山区,加上领导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等原因,不少华侨农场尚处于贫困状态,归难侨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华侨农场是我省安置归难侨的基地,华侨农场办得好不好,将直接影响我省对外形象和全省的总体发展。为了帮助困难的华侨农场尽快脱贫致富,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华侨农场领导体制

  华侨农场下放给市管理的体制原则不变,有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华侨农场的领导,帮助华侨农场理顺与地方的关系,真正把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统一规划;华侨农场可改设管理区建制,但仍保留华侨农场牌子(两个招牌,一套人马),赋予一定的政府行政和经济管理职能。对长期亏损、自然条件差、缺乏资源、经济基础薄弱、没有发展条件的华侨农场,可采取撤并的措施。

 二、采取有力措施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的发展

  除国家下拨给华侨农场的基建投资外,从1995年至2000年,由省计委每年安排500万元基建投资给华侨农场,省财政在“八五”计划期间拨款的基础上每年增拨40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华侨农场的“造血”项目。上述资金(含国家下拨部分)的使用安排,由省侨办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会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对大南山、陆丰、普宁、黄陂、清远、英华、奋勇、岗美、消雪岭、蕉岭、大槐、合成、海宴、花都等14个贫困华侨农场,市、县政府和省侨办要摸清情况,具体指导,从人、财、物各方面给予扶持,帮助这些华侨农场尽快摆脱贫困。要把14个贫困华侨农场列入各级扶贫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省直有关单位要支持华侨农场发展经济。省计委、财政厅要及早安排下拨有关华侨农场的资金。华侨农场的生产资料,维持原来的供应销售渠道不变。华侨农场的教育、卫生事业管理要社会化,华侨农场设置的学校和医院,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享受地方学校、医院同等待遇,努力提高华侨农场的教育和医疗水平。

 三、深化华侨农场内部改革

  改变华侨农场的贫困落后面貌和提高归难侨生活水平,关键在于华侨农场自身的努力和发展,华侨农场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发挥大农场的指导服务作用。结合企业制度改革,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增强活力,提高效益。要进一步改革劳动、人事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行住房医疗制度改革,使之配套完善。要优化产业结构,以资源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向农、工、商综合经营方向发展。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吸引外资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华侨农场土地、人力的优势,积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

  要选拔那些热爱侨场,有事业心,有开拓精神,懂经营管理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到侨场的领导班子。要教育和引导华侨农场干部职工转变观念,抛弃“等、靠、要”的思想,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开拓进取,为华侨农场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四、妥善解决华侨农场与周边农村的矛盾

  华侨农场的土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场周边农村居民的教育,妥善解决华侨农场与周边农村的矛盾。对侵占华侨农场的土地、破坏华侨农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或损害华侨农场农作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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