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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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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科学城总体规划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45号

  【发布日期】1999-06-09

  【生效日期】1999-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科学城总体规划的通告

(1999年6月9日穗府〔1999〕45号)  广州科学城(以下简称科学城)总体规划,已经国家科委、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为保证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科学城的位置确定在东沙路以东、罗南路西南面、广深高速公路以北,以及珠吉路以东、丰乐路以西、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姬塘村以北,总面积为22.74平方公里。已划拨的土地,按省、市政府清理用地的规定进行清理,并按科学城总体规划进行安排。

 二、在科学城范围内的土地,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三、在科学城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科学城的规划。已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业主应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把工程项目、规模、设计方案书面报送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如与科学城建设规划有矛盾,由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通知其停止施工,并报市规划局备案。业主所受损失,由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合理补偿。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科学城范围内,未经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和加建、扩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者将按违章建筑由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依法查处。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当科学城建设需要时,须无条件交回。

 五、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科学城范围内,未经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土地,违者将按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在科学城范围内已征用的土地,不得抢种任何农作物。

 七、在科学城范围内的乡、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科学城总体规划,积极支持科学城的建设。在征用土地,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利设施等方面,由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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