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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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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告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交通〔2002〕14号

  【发布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2002-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告

(深交通〔2002〕14号)

(2002年8月26日)

   为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都应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现将实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范围和类别

  (一)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包括驾驶以下营运车类型的驾驶员:大、中、小型客车,出租小汽车(但我市公共中、小型客车及出租小汽车的从业资格管理仍按特区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二)从事营业性普通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包括驾驶以下营运车的驾驶员:汽车列车、集装箱车、普通货车、农用运输车及其它运输车辆;

  (三)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包括驾驶以下营运车的驾驶员:压力槽罐车及其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核发、换发及经考试合格发放从业资格证的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免予培训和考试,可直接核发或换发从业资格证:

  1.工作成绩突出,安全行车记录良好,曾获得本市(或省)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营运车驾驶员;

  2.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驾驶证并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三年以上,从业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记录的营运驾驶员(大客车、汽车列车除外);

  3.在我市已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上岗证、准许证的营运驾驶员(属于危险货物运输类的除外)。

  (二)在我市已经过危险货物运输岗位培训并持有有效上岗证、准许证,申请换发危险货物运输类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驾驶员免予培训,但需经过考试合格方予换发从业资格证。

  (三)下列人员需参加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方予换发、核发从业资格证:

  1.已持有有效上岗证、准许证,但曾经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营运驾驶员;

  2.其他不符合免培或免试、直接换发、核发从业资格证条件的营运驾驶员。

  (四)符合直接核发或换发从业资格条件的营运驾驶员,必须于2002年10月1日前到市交通局各相关分局换领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三、申领、报考各类从业资格证的程序

  (一)由营运驾驶员本人或单位统一到我市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内容依据交通部《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进行。

  (二)由市交通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负责组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三)考试合格的到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或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申领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申领、报考各类从业资格证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驾驶员,应持有准驾车型与所申请的从业资格证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大客车、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驾驶员,必须具备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龄。

  (三)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类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驾驶员,必须持有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或其它相关岗位证书两年以上。

  (四)在《规定》实施过渡阶段,对于持有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押运员证》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的营运驾驶员,若具有从事两年以上的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或危险货物运输资历,可凭有效证件及证明文件申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五)申请人需提供本人1寸彩色红底证件照片4张,交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属于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类的,还需提供已持有两年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上岗证或其他相关岗位证书。

  五、培训机构

  根据《细则》规定,承担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0)中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并经省交通厅核准。我市第一批经省交通厅核准的培训机构有: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

  地址:福田区梅林路东鹏运大厦西座,联系电话:83116530;

  (二)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2266666,83152572;

  六、深圳市交通局相关办事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一)深圳市交通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原福田运输分局):福田区滨河西路沙头西福田交通运政大厦,联系电话:  83891508,83419783。

  (二)深圳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原罗湖运输分局):罗湖区爱国路1042号,联系电话:25524850,25524865。

  (三)深圳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原南山运输分局):南山区蛇口花果南路30号运政大楼,联系电话:26861518。

  (四)深圳市交通局盐田办事处(原盐田运输分局):盐田区梧桐路1019号,联系电话:25353566,25556596。

  (五)宝安区交通局:宝安区12区宝民一路37号交通大楼,联系电话:27781045。

  (六)龙岗区交通局: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3栋,联系电话:28922754。

  七、其他事项

  (一)凡在我市应聘的异地(外省、市)户籍的营运驾驶员,可在我市申领从业资格证,也可回原籍办理。

  (二)对于粤港、粤澳两地直通客、货营运车辆,凡持有大陆地区驾驶证的营运驾驶员,也应申领从业资格证。

  (三)从2002年10月1日起,各地交通部门开始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02年6月4日我局发布的《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告》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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