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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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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三 ”人员和清拆乱搭乱建窝棚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42号

  【发布日期】1996-04-09

  【生效日期】1996-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

“三无”人员和清拆乱搭乱建窝棚的通告

(穗府(1996)42号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为搞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合法身份证明、无固定居所和无合法经济来源的流浪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乱搭乱建的窝棚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滞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无”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应立即自行返回原户口所在地。

 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公安、劳动、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劝告、动员“三无”人员离开本市,返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对“三无”人员在其聚居活动场所搭建的窝棚,由当地政府组织各有关管理部门在宣传教育后限期予以清理拆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搭建窝棚出租给“三无”人员。已经搭建的,在本通告公布后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城监等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干扰、妨碍管理部门清拆窝棚的,公安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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