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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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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2002〕29号

  【发布日期】2002-09-06

  【生效日期】2002-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2002〕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中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快我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加快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乱办、乱执业”等突出问题,一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自身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了中介机构的市场信誉和功能的发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广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本意见所称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中所列的中介机构,即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律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等从事上述业务的机构或组织。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中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扶持发展,规范管理。

  (一)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整合和统一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巩固脱钩改制的成果,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整合和统一管理。推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三个行业管理合并进程,在由合并后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归类整合和统一管理。鼓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跨地区联合、兼并、重组,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的中介机构,发展一批有专业特色的中介机构,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各项功能作用,把可以由中介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交由中介机构行使。结合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明确界定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社会共享,进一步解决中介机构取证难、获取公共信息难的状况。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要防止垄断、鼓励竞争,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选择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要完善现行招投标办法,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中介机构。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人、自然人有权自主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三)确保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不进行前置审批,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可直接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具体事项审批时,对具有相应资质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具体业务中依法和依照行业准则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应视为有效文件。

  (四)加强与国内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国内、国际知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总部,大力促进本地中介机构与国外同业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参与国外中介机构的业务交流,拓展海外市场,借助国际知名中介机构的品牌、人才、网络资源,重点发展一批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五)重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加紧引进具有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的各类人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进入我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就业,可由中介机构直接到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为方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对外交往,根据中介机构的业务情况为有关执业人员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积极吸引出国留学人员来我市中介机构发展,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的扶持和帮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不断完善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大力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办法和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征管、市场准入与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对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办法要继续执行并加以推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严格加强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要严禁强制服务。

  (七)推动事业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改制进程。对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化经营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安置可执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配套政策,产权制度改革可参照市科研所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另行制订。对个别确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界定其行使的职能,专职承担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等中介服务事项。

  (八)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大力开发中介信息市场,开拓服务领域,建立健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统计制度。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充分运用和积极开发计算机的传递信息、展示行情、市场研究等服务功能,依托我市现有的网络资源和专业平台,完善和发展网上中介服务,积极开发面向社会的网上中介服务,促进中介市场服务的现代化。

  二、切实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要通过机构整合、规范执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等措施,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具有强竞争力和品牌效应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新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条件成熟时可积极探索新的设立形式;原有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逐步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制或合伙制。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形式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自主确定。要借鉴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逐步实施强制执业赔偿保险制度,确定每名执业人员的最低保险金额,以机构为单位投保。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破产、解散和清算,其业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已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私分,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支付可能出现的风险赔偿。

  (二)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诚信建设。坚持“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我管理”的原则,规范和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其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健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年度资格审核制度。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执业资格、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从事中介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违法违规记录制度,实行行业停业整顿制度,探索机构违规禁入的处罚办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独立公正原则,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强化法律责任、诚信意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从根本上改善中介机构的公众形象和公信力。

  (三)改善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行业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批进入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监督、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则和操作程序实行备案监督等。登记管理部门要继续把好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准入关,与行业业务管理部门一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执业人员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本行业。对已经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要及时依法停止执业。

  (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人、自然人对受委托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尽职尽责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可向行业协会或行业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因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监督作用。新闻媒体或大型招商活动要向社会推介有实力、信誉高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树立中介机构的优秀品牌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无照执业、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揭露。行业协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升级、降级及重大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三、加快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建设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个人和团体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的中介机构。其宗旨是恪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行业的执业素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有新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其行业协会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改革和调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改变目前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起组建行业协会的办法。今后行业协会原则上由中介机构依法自发组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导行业协会的成立,但行业协会成立后,应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内任职。原来没有成立行业协会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应尽快组建行业协会,一些行业特点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实行规范管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推广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做法,逐步实行当然会员制。进入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个人或团体会员,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

  (二)发挥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支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履行管理、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各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订和完善本协会的章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行业内机构和人员惩戒制度等规范性管理办法。继续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活动的方式和方法,逐步形成政府管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管理中介机构的新型管理体系。

  (三)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内部建设。现有的具有事业编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严格按事业单位的要求规范运作;社团编制的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行业协会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明确工作定位、转变职能,健全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完善内部工作制度。

  (四)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同业互检。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关系,通过业内互查、巡检、年检和各种方式的抽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日常监管的行业准则。建立行业内的“执业信息库”,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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