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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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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46号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00-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

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0〕46号)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二000年四月修订)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全省综合性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先进集体”;

  3.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4.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奖励表彰事项报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省军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主办单位同时向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省军区申报。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

  (三)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的奖项,《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申报。

  (四)举办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奖项,或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在事先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后,附上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向省政府申报。

  (五)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项目、意义以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奖品及其文字内容、说明材料、费用预算及来源和组织方案等。

 三、奖励表彰事项审批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省委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审批。

  (二)以省政府名义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举办有固定周期奖励表彰的奖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它临时性一次性奖励表彰,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分管副省长报常务副省长审批,必要时,报省长审批。

 四、奖励表彰事项审批原则

  (一)除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批准外,下列奖励表彰事项不予批准:

  1.各类达标评比;

  2.对企业的奖励表彰活动;

  3.没有正常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奖励表彰活动;

  4.粤办发〔2000〕5号文中列为被撤销不得继续举办的奖励表彰活动。

  (二)国务院工作部门已举办过的全国性奖励表彰活动,省政府一般不举办相应的全省性奖励表彰活动。

  (三)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表彰会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各部门原则上不召开行业性专项表彰会议,表彰采用通报形式进行。

 五、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在称号前冠以“广东省”字样。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批。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东省某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内容名称。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奖项名称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三)以省政府名义授奖的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等奖品由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样式和规格,并负责监制。主办单位要将颁发的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并开具受奖名册2份送省政府办公厅编号和存档。凡违反规定自行制作的,一律无效。

 六、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一)奖励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办;行业性常规奖励表彰一般每3年举行一次;阶段性工作,有指标要求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

  (二)奖励表彰的数量,原则上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总人数的多少合理确定。其中,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全省系统性评选表彰数量: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先进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内。

 七、奖励表彰经费和受表彰奖励者的待遇及奖励标准

  (一)综合性、非行业性的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向省政府请款。

  (二)各部门行业专项奖的奖励经费,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解决。

  (三)评为全国、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四)行业性专项奖励表彰的受奖人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品(不含奖牌、证书等)或奖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3年以上表彰一次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

 八、其它事项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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