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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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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5]130号

  【发布日期】1995-12-20

  【生效日期】1995-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5〕1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1992年7月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合署办公以来,我市建立了房地统一管理的新体制。通过全面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使用,1992年至1994年,市政府收取人可观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我市的城市建设起了较大的使用,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各类不同的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等方面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标准》的规定办理;既不能政出多门,也不要搞针对某个部门、某个项目与已有规定相抵触的临时政策,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审批权限。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减免审批权限在市政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审批。今后,凡不属《标准》规定减免范围而又确实需要照顾的个别项目申请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评估。由用地单位备齐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具体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办理)。

  (二)申请。用地单位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结果,将申请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书面请示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呈市领导审批。

  (三)审批和转办。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书面请示,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审批,审批后由市政府行文批复用地单位,再由用地单位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减免手续。

 三、统一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利用历史用地加快解困转制的有关政策。为体现市政府对市解困转制重点企业积极支持的原则,对其利用历史用地加快解困转制工作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允许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改变其历史用地性质。

  (二)允许其与有关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但不能自行开发(经批准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除外)。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应上缴中央、省、地铁资金和出让业务费(即“四项”扣除,合计占总额的44%)后,根据各企业困难程度,将其余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返还给企业专项使用。对已经批准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企业,在“四项”扣除上可以适当放宽。

  (四)除市政府已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外,今后新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在利用历史用地加快解困转制方面,凡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的,一律以此加以规范。

 四、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的,由市政府行文批复后,由市国土局办理具体减免手续。

 五、凡由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记入国土部门为市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数。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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