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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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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59号

  【发布日期】1995-05-08

  【生效日期】1995-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5月8日粤府办〔1995〕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有集贸市场4266个,其中年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266个。这些市场对我省经济建设和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地位。但是,在消防安全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近几年业,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很多,其中超千万元损失的有:1991年10月23日,兴宁县东岳宫集贸市场发生火灾,受灾497户,直接经济损失1414万元;1994年7月19日,惠东县中心市场发生火灾,受灾848户,直接经济损失1700万元。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拟结合贯彻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的专项治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100个摊位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200个摊位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三)设在地下层的市场。

  专项治理的内容:重点解决防火分隔和防火间距不够,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消防设施不齐备,安全管理不落实等问题,根据《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逐项检查整改。

 二、时间和步骤

  从1995年5月15日至11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15日至5月31日)宣传动员。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宣传,及时把这次治理的目的、要求传达到集贸市场的每个摊主。各地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宣传。

  第二阶段(6月1日至10月15日)自查自改。各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这次专项治理的内容组织自查自改,切实整改火险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阶段(10月16日至11月20日)检查验收。11月10日前,各市组织对各集贸市场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在各市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并于11月底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整治内容和效果,省成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省防火责任人、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组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市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这次专项治理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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