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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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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 究生与自学考试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324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研究生与自学考试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01]324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教育厅:

  最近以来,一些地方或部门、学校借招生、考试等之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国家和省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引起考生等强烈不满,投诉不断增多,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严肃收费纪律,查处乱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考试,除国家批准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会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按国家规定收取每人每科100元报名考试费外,其他研究生入学考试,应严格按省政府批准的每人每科20元标准收费,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任何费用。

 二、自学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越权批准或擅自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通过电话、上网或登记等形式查分、查卷等不得收费(其所需费用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在考试费中列支),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强制提供服务并擅自扣减考生的电话、上网费等按乱收费查处。

 三、办理各种考试、毕业证件等,不得要求考生到指定的照相点照相并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强制考生到指定照相点照相并收费的,需报当地物价部门按不高于当地同类型照相价格核准,未经批准,强行收费的,按乱收费处理。

 四、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分别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税票,未给缴费人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按乱收费处理。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于最近组织力量对上述违纪行为进行一次清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严格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处罚,个别情节严重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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