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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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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 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5]13号

  【发布日期】1995-03-02

  【生效日期】1995-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5]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我省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结存数额越来越大。部分地区对社会保险结存基金进行了投资运用,有一些项目取得了比较好的收益,对社会保险结存基金保值增值和地方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结存基金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营运项目效益不好,甚至影响基金投资的回收。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的管理、监督、保证结存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通知如下:

 一、对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项目结存基金(包括历年滚存结余额),采取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收付与营运增值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收付管理;结存的基金除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全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应按月将实际结存基金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二、结存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及其他种类的政府债券,或经省、地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用于委托银行、金融投资机构非指定项目放款(简称委托运用);不得用于对项目直接投资、对企业直接放款和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等。可作委托运用的结存基金只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养老专户基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应根据本级上年度基金结存和本年度预测收付情况,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委员会(没有设立社会保险委员会的县报同级政府)批准。基金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结存及滚存结余情况;(二)本年度收支情况预测;(三)两个月的周转金数额;(四)保证6个月给付需要的储备金数额。

 四、结存基金的运用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收支计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省和地级市的运用计划报省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县的运用计划报地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运用计划应包括:(一)本年度可运用的结存基金情况;(二)用于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的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数额;(三)用于购买其他种类政府债券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四)用作委托运用的个人养老专户基金数额。

  省的运用计划由省财政厅执行;地级市的运用计划和县的运用计划中委托运用部分由地级市财政部门执行;县财政部门执行其运用计划中第(二)、(三)部分。执行部门要在次年初向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报告计划完成情况,接受审查。

 五、存入财政专户的储备金和可委托运用而尚未运用部分的基金按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存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存入财政专户的储备金利息、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利息、委托运用的收入全部并入基金。

 六、委托运用的基金,每年度由省、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计划,通过招标或招标与协议相结合的办法集中组织确定被委托的银行或资信好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每次组织委托运用,应进行详细周密的调查分析,提出委托方案,报省、地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并在省、地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七、委托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受托方必须按期还本和支付相当或高于同期国家特种定向债券的利息;每一项委托运用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委托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另行制定。

 八、委托运用的受益方为社会保险基金。每项委托运用的本息,由受托方按委托运用合同规定的方式转入结存基金财政专户。属省一级结存基金委托运用的本息转入省一级结存基金财政专户;属市、县一级结存基金委托运用的本息按照市、县基金所占份额分配,分别转入市、县结存基金财政专户。

 九、各级财政部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单独设帐,严格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如果存入财政专户的结存基金发生损失,由财政部门负责全部赔偿。

 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严禁任何一级政府、单位和个人挪用或违反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对在结存基金管理过程中有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对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责令其全部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事业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营运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129号)精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清查工作,对被占用、挪用、借款逾期不还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分清责任,落实清偿计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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