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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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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9]45号

  【发布日期】1999-06-01

  【生效日期】199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

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粤府〔1999〕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快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最近,通过对全省公路(含桥梁和隧道,下同)利用外商投资项目的清理,发现违规现象比较普遍,相当部分公路收费项目经省批准立项后,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改为利用外资项目,将收费权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有的在转让收费权时,没有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的评估和确认;有的在引进外资中,给外商固定回报,搞假投资,真借款,变相举债等等。这些对我省经济有序、健康、持续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为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行为,防止发生新的违规现象,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和全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利用外商投资兴办公路项目(含项目建成后转让收费权项目,下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法以及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必须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中方对外方投资不得提供担保或者抵押,不得保证固定回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收费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年。有关事项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审定。合作期满后,项目停止收费,由国家无偿收回,交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公路利用外商投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各市计划主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再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会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上的转报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需设收费站的,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二)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经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项目,其合同和章程必须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各市不得自行审批。为使合同审批与可行性审批相衔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合同、章程时,应会省计划主管部门。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建设方案、投资主体、合作年限、增加收费站等重要审批内容,必须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四)公路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项目以及转让公路收费站的审批,利用外资项目,由各市计划主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计划主管部门会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非利用外资项目,由各市计划主管部门(或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计划主管部门会省交通主管部门后,报省政府审批。国道收费权的转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所有公路收费权转让前,须按规定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项目转让报批手续。

 三、所有涉及收费公路项目事宜,各市无权审批。凡不按规定政策和程序审批的项目,省一律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对此次清理公路利用外资项目中发现有违规现象的,作如下处理:

  (一)各市县自行审批的项目,须按第二条规定在1999年8月底前重新报省有关部门审定。各市县自行设立的路桥收费站,一律按公路“三乱”处理。

  (二)项目合作条件中存在保证外商固定回报,变相举债的;项目合作期超过30年(不含30年)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各地要对项目重新开展谈判,并于1999年8月底前将谈判结果报省政府,省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三)凡对违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省有关部门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制裁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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