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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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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我市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05

  【生效日期】1997-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我市中小学法律教育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的要求,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市委、市政府就加强我市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邓小平同志早在1996年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指出:“大、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使学生的法制教育规范化、经常化、正规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全民法制教育和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重要基础工程。各级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使我市的中小学法制教育走在全国前列。

 二、我市组织编写的《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小学版、初中版、高中版,广东教育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读本》),是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及千秋”的大事。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读本》的教学工作,研究制定教学计划,落实师资力量。该《读本》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组织教学。要保证必要的课时、师资,列入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可适当灵活,注重实效。

 三、中小学法律教育要同思想道德教育和相关社会实践相结合,采取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使法制教育生动具体,学生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及相关社会实践活动要给予关心、支持和协助。

 四、市、区教育部门要选择若干中小学校建立《读本》教学工作联系点,经常研究,加强指导,不断总结推广法制课教学经验。同时加强对面上《读本》教学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市、区普法主管部门要大力协助、配合和指导教育部门抓好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

 五、市教育部门近期要抓紧培训能够胜任《读本》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六、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及《读本》推出的宣传报道,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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