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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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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药品价 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0]299号

  【发布日期】2000-12-06

  【生效日期】2000-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粤价〔2000〕29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家公布降低了一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但有不少经营单位未能及时按规定降价,社会反映强烈。为改变这种状况,保证国家和省的药品价格政策能快速、准确地传递到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并得到及时、完整的贯彻落实,以减轻病患者的负担,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改善工作程序,提高药品价格政策的时效性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建立灵敏的药品价格政策反应机制,及时、快速地将价格政策变动信息传达到各执行单位。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其价格的变动对生产经营者和病患者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对国家和省调整药品价格政策的文件,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在规定执行时间之前发送到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并督促各单位按规定时间、规定价格执行。

 二、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多渠道、多形式传达药品价格政策。为保证药品价格政策能及时传达到位,省物价局将在原来办文程序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形式公布药品价格政策:

  (一)在向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发送药品价格政策文件的同时,也直接抄送主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紧急的文件,以“明传电报”发送。

  (二)在发布正式文件的同时,向各市物价部门发送电子邮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广东版)公布有关药品价格政策文件。

  (四)委托省价格信息中心编印《药品价格专刊》,以旬刊形式发行,重要、紧急的政策,随时刊发。

  (五)通过其他新闻媒介、电子信息网等发布重要的药品价格政策信息。

  《物价公报》、《药品价格专刊》等与省物价局的正式文件一样具有权威性,各级物价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办理,按规定时间执行,不得以未收到正式文件为借口,拖延或拒绝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调整药品价格的规定。

  各级物价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向各有关单位送达药品价格政策,以保证国家和省的规定在统一时间内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三、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随时监督检查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执行情况,特别要跟踪检查各零售药店、各医疗机构对国家和省降低药品价格,以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凡不按规定时间、规定价格执行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使药品降价能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减轻病患者的医药费负担。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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