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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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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失效]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6]350号

  【发布日期】1996-12-13

  【生效日期】1996-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6年12月13日深府〔1996〕3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实现到2000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城市生态良性循环,与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全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市长对全市环境质量负总责,区、镇长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分管副市长和区、镇分管副区长、副镇长具体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形成辖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九五”期间各自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职责范围,切实负起责任,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到有关基层单位,督促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在任期内没有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造成辖区环境质量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的,不得晋升职务,不得给予先进称号等荣誉和奖励。各区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人的任免,应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各项措施。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保证环保部门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重要资源开发和确定重要项目时,必须从促进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统一的角度审议其利弊,并提出相应对策。在制定区域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或调整生产力布局时,要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论证。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要严格控制发展消耗高、污染重的产业或产品。努力实现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协调统一。

 二、坚持依法治市,强化环境保护执法

  “九五”期间,要在贯彻执行国家、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从我市实际出发,高质量制定一批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重点是围绕现有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同时做好我市现有环境保护法规的清理和修改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坚持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要逐步完善政府内部的执法监督,建立环境执法责任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辖区内的贯彻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政府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突出解决重点环境问题

  各级政府必须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制定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按照《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把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和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源。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技术改造投资,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老污染源的治理,下决心解决长期困扰我市的重点环境问题。

  要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并注意搞好与省“南粤碧水工程计划”的衔接。严格审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新建项目,强制关闭污染企业和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三无人员”居住区,建设深圳水库全流域截排污工程,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要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备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区域和单位,要下达建设期限,在限期内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对分散、量小、又无法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要强制安装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污染严重又无有效治理措施的小制革、小电镀、小化工及漂染等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保证工业体系完整需要的水污染工业,有关部门要采取建设水污染型工业集中区的办法加以统一治理。综合治理深圳河、布吉河,提高主要河流防洪标准和水质标准。加快观澜、平湖、沙盐等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

  要切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抓好废物回收利用工作。要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和处理,兴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坚决禁止境外生活垃圾向我市转移。搞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各排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移交危险废物处理机构集中处理,不得擅自转移、扩散。

  要认真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强化对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所有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不得超标排放噪声。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限时作业的规定,确因生产工艺及其它特殊要求需要连续作业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社会娱乐、宣传广播等活动要分级分类实行各种限制措施,对那些使用音响超标播放音乐招揽顾客的门店,要坚决依法惩处。开展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噪声污染的治理。大力组织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提高达标区覆盖率。

  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限制向大气超标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恶臭、粉尘。当前,要把控制二氧化硫排放作为重点,燃煤或燃重油电厂和其他有二氧化硫排放的大中型企业,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装置或采取其它控制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船、备用发电机等要强制安装净化装置。鼓励销售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要严格控制在居民集中区、风景游览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建设酒楼、餐厅,已建成的,要强制使用石油液化气。

  继续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建设环境保护示范城市。

 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各级政府要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实行“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利用者补偿”政策,切实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发展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现代林业,城市园林绿化继续坚持“规划一片,建设一片,绿化一片”的方针,全面提高绿化水平,巩固绿化达标成果。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土地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制度,抓好采石场、砖厂经营以及成片开发土地等活动的管理,有重点、有计划、分步骤治理已有水土流失。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特别是东部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实施海水水质分类目标管理,加强对海洋资源开发与海岸工程建设的监督,治理岸边污染源,控制入海污染物。积极推广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发展“三高”农业和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生产过程的污染。要切实建设和保护好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五、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必须坚持和完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协调,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战略,制定环境规划、法规和标准,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加强对政府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产业部门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充分发挥不同层次的环境保护组织和协调作用。要继续健全内设机构,充实环境保护一线执法力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更新、完善、充实监测仪器和设备,提高监测水平。加快全市大气自动化监测系统的建设,创造条件建立全市污染指数预报制度。

 六、完善环境保护投资体制,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各级政府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投资政策,拓展环境投资渠道,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计划财政部门要做好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投资体制进行大胆改革,在全面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尽快开征城市排污费,建立市环境保护基金,逐步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形成既符合我市实际又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环境保护投资模式。责成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改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资金继续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排污单位自筹。投资部门和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防治资金,并要提高建设项目投资中用于“三同时”的比例和技改资金中用于污染治理的比例。

  有关部门要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责成市环保局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拟定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七、大力推进科技进步,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研究、开发及技术推广项目,建立专项经费给予扶持。要针对我市环境问题的特点,积极研究、开发、引进或推广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市环保局要加快组建深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并全面展开ISO14000认证工作,增强我市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加强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扶持、引导和管理,大力开发绿色标志产品,组建环境保护产业集团。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环境保护产业实行鼓励发展的优惠政策,环保部门对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单位要依法进行资质认证,建立环境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八、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和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公务员学习国家、省和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增强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把环境保护与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并积极主动地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

  要健全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增加环境宣传教育设施。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将环境保护列入必修课,中小学校要开展环境教育和创建绿色学校活动。要开展环境法制教育,提高公众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促使公众自觉维护环境权益,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奖励机制,鼓励公众检举和揭发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开展“鹏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环境、保护环境、热爱环境保护事业的良好风气。

  责成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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