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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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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路桥收费站(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50号

  【发布日期】1996-06-18

  【生效日期】1996-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路桥收费站

(点)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粤府〔1996〕5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使公路交通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但在收费公路建设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路、桥收费站;一些收费站(点)已收回投资或还清集资、贷款债务后,仍在继续收费;一些收费站布点不合理,相邻站(点)间距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一些收费站(点)设置不够规范,没有按规定公开站名、批准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或者收费通道过窄、过少,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一些收费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有些收费站管理不严,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执收执罚不够文明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公路(桥)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的规定,凡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一律应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本通知下达之前按粤府〔1988〕169号文件、粤府〔1994〕87号文件规定,由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由省交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进行清理,符合国家、省规定设站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保留的站(点)名单,由省交通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各地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的公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检查。对辖区内未按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设置的收费站、点(含已经批准,但未正式建成即开始收费的收费站、点),必须于今年7月中旬以前自行撤销,拆除站卡,或停止收费行为。严禁未经批准私设收费站(点),或先收费后修建,边收费边修建的做法。检查情况由各市人民政府于今年7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收费站(点)的行业管理。所有收费站(点)都要悬挂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站牌和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要在收费站(点)公布批准设立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监督电话,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服装、标志、指挥信号由省交通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对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车辆,收费站稽查人员有权责令其补交,并可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所应交纳通行费的5倍。

  按国务院规定,收费、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目前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的,可继续使用,逐步改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经批准的收费站(点)的收费标准,应按程序报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审批,或由省物价局会省交通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收费站(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已经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改按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批准的收费标准所得收入,暂时冻结,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行处理。本通知下达之后,仍拒不整改的,应追缴非法所得,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五、建立、健全对公路收费收入的财政、审计制度。

  (一)今后,各公路收费项目收费收入提取管理费的比例,一律在批准审核收费标准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审定,不得超出批准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已批准收费的项目,其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补办批准手续。

  (二)各公路收费项目收费收入的还贷或使用计划,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计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收入及使用的报表,应在年、季、月末后20天内报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局、监察厅、物价局,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对全省收费站(点)的收费和还贷、使用情况逐个进行审核,对收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查处。各地人民政府、公路项目主管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六、《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粤府〔1994〕87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请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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