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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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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备案审 合 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延长免税限期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7]10号

  【发布日期】1997-01-24

  【生效日期】1997-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

对备案审核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延长免税限期的通知

(1997年1月24日深府办〔1997〕10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备案核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延长免税宽限期的紧急通知》(署税〔1996〕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迅速将海关总署通知精神传达给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不论是否经主管海关办理了有关免税手续,均须到主管海关重新确认后才能免税。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免税自用设备和原材料虽然已预报关但未实际进货,有关预报关资料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九龙海关已根据通知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审核和操作办法。

 三、凡199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如在1997年1月1日后申请继续进口其投资总额内的设备和原材料,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免税宽限期申请表》(见附件一,该表可在市外资办和各区经发局领取),交主管海关审核投资余额后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市外资办或区经发局)就近提出延长宽限期申请,由经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回执联交海关主管关(处)凭银行保函或交纳与税款等额的保证金进口货物。

 四、市外资办设有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延长免税宽限期审核办公室”,负责有关咨询事宜,地点: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219室。电话:2241402,2241281。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免税宽限期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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