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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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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作废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国税告[1997]5号

  【发布日期】1997-12-08

  【生效日期】1997-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统一作废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7]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规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出版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有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40号通知的规定,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四、我市纳税人对尚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1998年1月1日起封存停止使用,并于1998年1月5日前报送国税主管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办理缴销手续。

  特此通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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