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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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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 快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52号

  【发布日期】1996-06-26

  【生效日期】1996-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通知

(粤府[1996]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促进了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我省企业由于规模小、结构不合理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矛盾日渐突出。在全省集中力量组建和发展壮大一批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的大型企业集团,是我省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途径。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重点发展一批到2000年年销售额达30至100亿元,跨行业、跨地区、跨国,集工、科、贸、金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使其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发挥龙头和支柱作用,以带动一大批中小型企业共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法》为依据;坚持全省“统一规划,分级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的方针。

  企业集团必须以产权联结为纽带,其核心企业(集团公司)可以通过企业集团的协议协调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集团公司可以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组建,可以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也可以是一个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通过集团公司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调控和监督。

 二、省重点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基本条件是:

  (一)集团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至少应拥有5个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企业),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集约经营规模,营运状况好,经济实力雄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净资产达2亿元以上。

  (二)企业综合经济实力强,是全省同行业的利税大户,在合理的资产负债率前提下,净资产利润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或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股(或公有股)在集团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

  (四)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发展的产业,产品相关度大,带动能力强,出口实绩显著,创汇能力强,出口潜力大。

  (五)主导产品或主营商品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拥有名牌产品或著名商誉商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科技开发能力。

  (六)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团结务实,有开拓精神,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并配备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

  (七)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市场应变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有现代的生产、管理水平和手段;有一个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发展规划。

 三、扶持省重点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自行筹措资金,有自行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策,报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备案。省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总规模内,优先安排集团公司提出的建设项目,并选择有条件的集团公司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对于承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集团公司,可实行总规模一次审批,单项工程由集团公司自行办理的办法。

  (二)鼓励集团公司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支持其在国家金融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申办财务公司,并以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参与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运作,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并进行运作。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外债、股票上市规模,优先安排给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他们用有限的国有资本去控制和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对符合省政府《批转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粤府[1995]12号文)规定的集团公司,经批准后,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授权的资产享有占有、支配和处置权。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全部纳入资产经营预算管理。为扶持集团公司的发展,从纳入省重点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行列的当年起,3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全额返还集团公司。

  (四)优先安排集团公司向国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或成立外贸公司,支持集团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招标、输出劳务,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集团公司到境外设办事处、经销点和投资设厂。为扶持集团公司的外向型发展,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调节资金、海关监管便利等方面对其实行倾斜,并优先为集团公司落实出口信贷规模,对出口额较大的集团公司,银行应安排一定规模的信用额度。简化因商务活动出国的审批手续,适当增加集团公司外派人员名额。

  (五)支持集团公司通过兼并互补性强的企业加快发展。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批准,可采取资产划转的方式,但要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经银行核查同意,被兼并企业连续3年亏损所欠银行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可以免收其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信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信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能归还贷款的,银行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计息、加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

  (六)加强省经委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银行、集团公司的联系、沟通,有条件的可实行电脑联网,便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银行了解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对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应进行评价,以核定其合理流动资金占用量、技改项目贷款资金需要量,并在核定的范围内按信用等级优先供给。

  (七)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帮助集团公司卸减历史包袱,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集团公司可将其所属企业的部分产权向外商或国内企业出让,并将收入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支持集团公司将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债务转为相互参股,通过债权转股权,进行债务重组。

  (八)允许集团公司通过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提足折旧等措施,实现企业自我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同时,参照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作法,从1996年起连续3年,由财政把所得税的15%列支返还给上缴的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支持集团公司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步伐,集团公司的技术改造规划和新产品试制计划可优先安排纳入国家和省的计划。

  (十)集团公司可享受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省百户技术改造跟踪企业的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四、全省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并明确此项工作的主管处室。各地区可参照省的做法,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

  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具体工作步骤是:

  (一)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先由各市政府、省直各主管委办提出本地区本系统企业集团的初选名单,由省经委会同省体改委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凡列入省重点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要按照“三改一加强”(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企业管理)的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并经专家论证后付诸实施。

  (三)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确定后,由政府和集团联合推进。属企业行为的,由企业组织实施;属政府行为的,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体改委组织省有关部门,指派专人限期负责落实。

  (四)根据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的考核评价标准,每年对企业集团的业绩进行一次考核,第一年没有实现规划目标的,给“黄牌”警告,给一年宽限期,第二年考核仍不达标的,予以除名,由后起的优势企业替补。考核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体改委及有关部门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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