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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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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8]13号

  【发布日期】1988-02-08

  【生效日期】1988-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穗府(1988)13号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  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区内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后,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新建居住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1万~1.5万人。

  二、人口规模1.5万~3万人的居住区,除配套居住小区的全部公共建筑项目外,增设药店、服装店、洗染店、副食品店、糖烟酒店、水果店、日杂店、储蓄所和邮政所,共计配套项目二十八项,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每条行政街设一处,街道办事处规模为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公安派出所规模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三、住宅组团的公共建筑,按千人指标推算配套面积。

  四、旧城改造地区公共建筑的设置,可以参考本表,结合改造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实完善。

      广州市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指标(1万―1.5万人规模)

┌─┬─┬─┬─────┬─────┬─┬──────────────┐

│系│序│项│一般规模(│千人指标 │所│              │

│ │ │ │     │(平方米/千│需│              │

│ │ │ │平方米) │人)    │数│ 备          注 │

│ │ │ ├──┬──┼──┬──┤量│              │

│ │ │ │建筑│用地│建筑│用地│ │              │

│统│号│目│面积│面积│面积│面积│处│              │

├─┼─┼─┼──┼──┼──┼──┼─┼──────────────┤

│ │ │托│300 │不少│70 │100 │2 │收1-3儿童。以适龄儿童占总│

│ │ │ │  │600 │  │  │ │人口的3.5%,其中50%入│

│教│1 │儿│至 │  │至 │至 │至│托计。共17座位/千人。建筑│

│ │ │ │  │  │  │  │ │面积4-6平方米/座位,用地│

│ │ │所│400 │  │100 │135 │3 │面积6-8平方米/座位(每班│

│ │ │ │  │  │  │  │ │容量25座位)。      │

│ ├─┼─┼──┼──┼──┼──┼─┼──────────────┤

│ │ │幼│1000│1500│145 │190 │1 │收3-6岁儿童。以适龄儿童占│

│ │ │ │  │  │  │  │ │总人口的4%,其中60%入托│

│ │2 │儿│ 至 │ 至 │ 至 │ 至 │至│计。共24座位/千人。建筑面│

│ │ │ │  │  │  │  │ │积6-8平方米/座位。用地面│

│ │ │园│1450│2000│190 │240 │2 │积8-10平方米/座位(每班│

│ │ │ │  │  │  │  │ │容量30座位)。      │

│ ├─┼─┼──┼──┼──┼──┼─┼──────────────┤

│ │ │小│3200│6500│240 │480 │ │8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3.│

│ │ │ │  │  │  │  │1 │0-3.5平方米/座位,用地│

│ │3 │ │ 至 │ 至 │ 至 │至 │ │面积6-8平方米/座位,学校│

│ │ │学│  │  │  │  │ │规模约24班,每班容量45座│

│ │ │ │3800│8500│280 │640 │ │位,要求校内设60米直跑道。│

│育├─┼─┼──┼──┼──┼──┼─┼──────────────┤

│ │ │中│6000│120 │315 │700 │二│7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4.│

│ │ │ │  │00 │  │  │分│5-5.0平方米/座位,用地│

│ │4 │ │ 至 │至 │ 至 � 至 │之│面积10-12平方米/座位。│

│ │ │ │  │  │  │  │一│学校规模24-30班,每班容│

│ │ │学│7000│150 │350 │840 │ │量50座位。要求校内设200│

│ │ │ │  │00 │  │  │ │米环跑道和100米直跑道。 │

├─┼─┼─┼──┼──┼──┼──┼─┼──────────────┤

│卫│ │卫│30 │  │6  │  │2 │5000人左右设一个。可与居│

│ │5 │生│至 │  │至 │  │至│委会集中布置。       │

│生│ │站│50 │  │10 │  │3 │              │

├─┼─┼─┼──┼──┼──┼──┼─┼──────────────┤

│文│ │文│50 │  │10 │  │2 │5000人左右设一个。可结合│

│ │ │化│  │  │  │  │ │室外运动场地一起设置,供老人│

│ │6 │活│至 │  │至 │  │至│人和少年儿童活动。     │

│ │ │动│  │  │  │  │ │              │

│娱│ │站│100 │  │20 │  │3 │              │

├─┼─┼─┼──┼──┼──┼──┼─┼──────────────┤

│ │ │综│  │  │20 │  │ │1-1.5万人设一个。以经营│

│ │ │合│300 │  │至 │  │1 │副食:糖果、烟酒为主,兼营小│

│商│7 │商│  │  │30 │  │ │百货和日用杂货。服务半径不大│

│ │ │店│  │  │  │  │ │于300米。        │

│ ├─┼─┼──┼──┼──┼──┼─┼──────────────┤

│ │ │理│  │  │ 6 │  │ │1-1.5万人设一个。   │

│业│8 │发│100 │  │ 至 │  │1 │              │

│ │ │店│  │  │10 │  │ │              │

│、├─┼─┼──┼──┼──┼──┼─┼──────────────┤

│ │ │肉│300 │  │30 │  │ │1-1.5万人设一个,服务半│

│ │ │菜│  │  │  │  │ │径不大于300米。     │

│服│9 │分│ 至 │  │至 │  │1 │              │

│ │ │销│  │  │  │  │ │              │

│ │ │店│500 │  │35 │  │ │              │

│ ├─┼─┼──┼──┼──┼──┼─┼──────────────┤

│务│ │粮│200 │  │12 │  │ │供应户数一般不超过4000户│

│ │ │油│  │  │  │  │ │(1.5万人)。服务半径不大│

│ │10│食│至 │  │ 至 │  │1 │于300米。        │

│ │ │品│  │  │  │  │ │              │

│ │ │店│300 │  │20 │  │ │              │

│ ├─┼─┼──┼──┼──┼──┼─┼──────────────┤

│ │ │柴│150 │  │10 │  │ │供应户数一般不超过4000户│

│业│11│煤│ 至 │  │至 │  │1 │(1.5万人)。服务半径不大│

│ │ │店│200 │  � 13 │  │ │于300米。        │

│ ├─┼─┼──┼──┼──┼──┼─┼──────────────┤

│ │ │饮│100 │  │20 │  │2 │5000人左右设一个,供应冷│

│ │12│食│至 │  │至 │  │至│热饮品、点心、粉面等。   │

│ │ │店│150 │  │30 │  │3 │              │

│ ├─┼─┼──┼──┼──┼──┼─┼──────────────┤

│ │ │废│60 │  │  │  │ │1-1.5万人设一个。   │

│ │ │品│  │  │  │  │ │              │

│ │13│收│至 │  │6  │  │1 │              │

│ │ │购│  │  │  │  │ │              │

│ │ │店│80 │  │  │  │ │              │

├─┼─┼─┼──┼──┼──┼──┼─┼──────────────┤

│行│ │书│30 │  │  │  │ │1-1.5万人设一个。   │

│ │ │报│  │  │  │  │ │              │

│ │14│销│至 │  │ 3 │  │1 │              │

│ │ │售│  │  │  │  │ │              │

│政│ │亭│50 │  │  │  │ │              │

├─┼─┼─┼──┼──┼──┼──┼─┼──────────────┤

│ │ │居│30 │  │10 │  │3 │每3000人左右设一个。  │

│ │15│委│至 │  │至 │  │至│              │

│ │ │会│50 │  │16 │  │5 │              │

│ ├─┼─┼──┼──┼──┼──┼─┼──────────────┤

│ │ │自│  │  │  │  │ │车房可在住宅底层设置或单独 │

│公│16│行│  │  │280 │  │ │设置。           │

│ │ │车│  │  │  │  │ │              │

│ │ │房│  │  │  │  │ │              │

│ ├─┼─┼──┼──┼──┼──┼─┼──────────────┤

│ │ │变│60 │  │15 │  │3 │800-1200户(3000│

│ │17│电│至 │  │至 │  │至│-5000设一个。     │

│用│ │房│75 │  │20 │  │5 │              │

│ ├─┼─┼──┼──┼──┼──┼─┼──────────────┤

│ │ │垃│  │ 50 │5  │  │1 │5000-10000人左右设│

│ │ │圾│  │  │  │  │ │一个,服务半径300-500│

│ │18│集│50 │ 至 │至 │  │至│米。同时1000人左右需设置│

│ │ │散│  │  │  │  │ │垃圾桶或垃圾池。服务半径不大│

│设│ │点│  │ 80 │10 │  │3 │于100米。        │

│ ├─┼─┼──┼──┼──┼──┼─┼──────────────┤

│ │ │公│  │  │  │  │2 │5000左右设一处,在流动人│

│ │19│ │50 │  │10 │  │至│口较多的地段,服务半径不大于│

│ │ │厕│  │  │  │  │3 │300米。         │

│ ├─┼─┼──┼──┼──┼──┼─┼──────────────┤

│施│ │合│  │  │1213│  │ │              │

│ │ │计│  │  │14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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