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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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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6]46号

  【发布日期】1996-02-08

  【生效日期】1996-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6)46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二条 设立基金的目的是: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在我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及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热情和奉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 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热心科技事业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每年度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每年度的优秀科技人员奖;

  (三)其他经理事会确立的科技奖项。

 第五条 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每年度各项科技奖励项目和经费支出额度等。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人,理事若干人,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受聘请的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和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实业家、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担任。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八条 基金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主持基金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基金属政府的专项资金,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严格的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贪污挪用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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