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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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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支持政协开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91号

  【发布日期】1996-10-31

  【生效日期】1996-10-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政协开展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粤府〔1996〕9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支持政协开展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方面的重要会议,要邀请政协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二、《政府工作报告》提请人代会审议前征求政协意见。

 三、涉及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

 四、重要的外事和涉外经济活动,视情邀请政协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五、政府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廉政建设、执法纠风等重要的专项检查活动,视情邀请政协派员参加。

 六、政协组织委员进行视察活动,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支持,认真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七、重视政协对政府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重大方针政策,实施本地改革开放与建设的重大方案,履行政府职责,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并及时反馈。

 八、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积极帮助政协机关解决工作和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

 九、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民主政治意识,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

 十、各级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一位办公厅(室)负责同志负责联系政协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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