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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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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54号

  【发布日期】1992-06-08

  【生效日期】1992-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府(1992)54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6号)发出后,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死亡后,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殡葬风俗习惯,因而引起一些矛盾。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此,经研究决定,将《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在医院死亡,其亲属要求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葬的,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由亲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直接从医院领回尸体;在家中死亡的,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死亡证后,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再由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收运处理。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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