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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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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6]13号

  【发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1996〕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镇、街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现将《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镇、街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安委会)负责镇、街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镇、街安委会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镇、街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劳动管理站、派出所、供电所、工交办(或经委、总公司)、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镇、街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任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镇、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五、镇、街安委办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街辖内企业的数量按下列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人员:

  (一)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下的配兼职人员1名。

  (二)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1名。

  (三)企业数量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2名。

  (四)企业数量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3名。

  (五)企业数量在1000户以上的配专职人员4名。

 六、镇、街安委办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辖下企业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镇、街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镇、街安委会的决定。

  (二)草拟本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制度,报镇、街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镇、街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协助各村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兼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辖内企业、各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根据本镇、街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区、县级市劳动部门对厂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六)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企业实施。

  (七)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检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情况依法限期整改;情况严重者,提请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处罚。

  (八)对企业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登记、统计、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对辖内新办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进行初审和预验收,并报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审定。

  (十)定期向镇、街领导和安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

 七、镇、街安委办应建立以下工作台帐。

  (一)安全会议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表。

  (四)各村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技员登记名册。

  (五)企业的登记名册,并按其行业和防火等级分类。

  (六)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册。

  (七)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册。

 八、镇、街安委办的工作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工作,工作成绩显著的,由镇、街和上级安委会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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