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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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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广州大道两旁违 建筑搞好道路绿化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26号

  【发布日期】1996-03-06

  【生效日期】1996-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广州大道

两旁违章建筑搞好道路绿化的通告

(穗府(1996)26号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为绿化、美化广州大道两旁市容景观,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广州大道两旁的控制范围,应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道路中心线两旁各50米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凡在广州大道道路中心线两旁各40米范围内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1996年3月28日前自行拆除。

 三、清理拆除工作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分别由东山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和天河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凡逾期不拆除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控制范围内的绿地应按要求进行园林绿化,不得兴建其他任何设施。

 五、本通告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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