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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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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0]32号

  【发布日期】1990-04-13

  【生效日期】1990-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

(穗府(1990)32号一九九0年

四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的稳步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通告:

 一、整顿治理本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由广州市整顿治理运输市场办公室具体负责,交通、航运、港口、城市客运交通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把本市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工作做好。

 二、整顿治理的重点和要求:取缔无牌无证经营;制止偷漏税费、抬高运价和超标准收费;打击垄断、倒卖货源和居间盘剥的行为;划清企业经济成份和改善车、船运行安全技术状况。

 三、整顿治理的范围:凡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含摩托快艇、微型汽车),旅客运,出租汽车,港口码头作业,搬运装卸,以及从事车船维修、乡镇企业的船舶制造、联运、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非交通运输部门和部队、武警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均在这次整顿治理范围之内。

 四、整顿的办法:凡纳入整顿治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上述整顿治理的重点内容和要求做好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缴纳税费等的自查工作,并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一九九0年六月三十日前,按业务归口到所在地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复查或补办经营许可证的登记手续。  

  凡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技术合格证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直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营业。已领取有关证照的,应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认为符合规定的,重新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限期改正通知书;经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业,收回证照。如在审核登记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者,应依法查处。

  逾期不办理复查或补办经营许可证手续的,按无证经营论处。

 五、交通管理部门对营业性车船运力的投放要进行综合平衡,额度控制。今后凡需购置或更新营运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先向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购置手续。如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发给证照。

 六、非交通运输部门的企事业单位、部队或武警单位自有的客、货车和船,如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应实行单独核算和纳入营业运输管理,并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七、为确保交通安全,村镇渡船必须实行定渡船、定码头、定渡工、定载额、定规则的“五定”制度。严禁无证照渡船、渡工从事渡运业务。营业性运输的水上摩托快艇,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按安全技术要求核定载客定额,驾驶人员必须经航政部门考核。对无牌无证或违章从事经营客、货运输的,应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微型货车不得从事客运,不得人货混载。违者,应依法处理。

  对在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出现的“拉客仔”和非法争揽客人的,一律取缔。

 八、凡从事经营性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运输统一票证,不准用其他票据代替。违者,应依法查处。对倒卖、伪造或非法印刷运输发票的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

 九、本通告规定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劳动和港、航安全监督等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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