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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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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8-17

  【生效日期】1986-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七日)  为贯彻朱森林市长“在广州市体制改革和经济协作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的精神,以及市政府穗府[1984]86号文件精神,现就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省会市、经济特区及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本省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均可在广州设立一个办事处。这类办事处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穗府[1984]86号文件精神办理审批手续,统一由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直接管理。

 二、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地区间的横向经济联合,省外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本省各县人民政府、国内大型企业(厅局级以上),均可在广州设立一个驻穗联络处。可凭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内大型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并有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可由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这些驻穗联络处属行政性质,归属于各省、市、自治区驻穗办事处统一管理(本省各县驻穗联络处归属于各地区驻穗办事处管理),可设立银行帐户,开展经济联络工作,但不能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三、严格控制广州市机械人口增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89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5]70号文件精神,驻穗办事处的在编人员均申报集体常住户口,不得迁入或转为家庭户口,入户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驻穗联络处的人员可申报暂住户口,并按规定申领“暂住证”。驻穗办事处、驻穗联络处所需的一般工作人员应通过广州市劳动、人事部门在广州就地招聘(不占编制指标)。

 四、为了加强对驻穗机构的管理,各驻穗办事处、驻穗联络处应按规定缴交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制定。

  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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