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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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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 处理机动车违 行为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7]100号

  【发布日期】1997-12-08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处理机动车违章行为的通告

(穗府(1997)100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本市已在部分交通路口对机动车的行驶情况,进行自动拍照、摄像监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严格处理机动车违章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被拍照、摄像记录的闯红灯、乱停放、不按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等的违章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车辆档案记载的地址,发送《交通违章通知书》,或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予以公布。交通违章当事人应自收到《交通违章通知书》或违章行为被公布之日起7日内,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或到指定地点领取《交通违章暂扣凭证》,接受处理。逾期不前往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其机动车辆,待违章当事人或车主接受处理后再交还。

 二、交通违章当事人或车主在收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驾驶员在年度审验期内被记录闯红灯3次以上的,或被记录有其他违章行为5次以上的,需复考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被记录闯红灯超过5次的,或被记录有其他违章行为超过10次的,需复考交通法规、相关知识及道路驾驶。合格者方予办理年审手续。

 四、被记录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车主),应当承担违章车辆的拖吊、车辆保管、拍照、摄像等费用。该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本通告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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