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字[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2000-10-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穗字〔2000〕14号2000年10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对我们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1.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已经基本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进入21世纪,我市要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将工作的重心逐步转移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上来,为我市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智力支持和良好的人口环境。

  2.目前,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实现了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农村地区中传统婚育观念的影响还长期存在;城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工作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合力还未真正形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任何思想的偏差、工作的松懈都可能导致人口出生率的反弹、回升,从而影响我市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3.未来十年是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进入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行列的关键时期。市委、市政府决定,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经过“两个两年”的努力进入全国先进行例,以充分发挥广州作为中心城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

  4.各级领导要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各级党委、政府在站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认识面向21世纪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远意义。在生产力诸要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计划生育是一场移风易俗的革命,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实行计划生育既涉及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现实利益,也代表了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各级领导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劲和畏难情绪,要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全市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一年接一年,一届接一届,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二、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工作方针

  5.今后十年,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8‰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全面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形成的新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6.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生育政策。继续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夫妻双方虽均属农业人口,但第一个子女是男孩的,或夫妻中有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均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孩子。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生育第二孩子的,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未来十年全市计划生育率要稳定在95%以上。

  7.坚持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整体观念,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各方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8.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地区要继续执行一孩首选上环、二孩首选结扎、计划外怀孕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的节育政策;城区要全面推行以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为突破口的优质服务。

  9.坚持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从实际出发,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重点抓好7个有农村的区和2个县级市。继续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三为主”方针,确保2000年基本达到“三为主”的工作标准。

  10.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拓宽服务领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需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三结合”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1.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充分发挥婚育学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主阵地作用。2005年前完成区(县级市)、镇(街)、村三级婚育学校的建设,2010年全部达到甲级标准。各级党校要普遍开设人口理论课程。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人口与青春期、性保健讲座等课程。

  12.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树立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使计划生育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配套措施,清理和修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乡规民约,规范基层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的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依法打击计划生育“四假”(假证明、假鉴定、假手术、假数字)。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

  13.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实行“把计划生育纳入农村股份制经济的重要内容”的政策。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困难,逐步提高独生子女的保健标准,使群众从自己的切身利益上感受到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把建立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规划中。农村地区要完善独生女子户的办证和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办理。2005年,全市的农村独生子女户领证率和投保率要达到95%以上,2010年达到100%;同时要制订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后顾之忧。完善和改进城市独生子女保险,提高独生子女待遇,全面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并进一步开拓优生优育保险等,逐步形成完善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

  14.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每个村(居委)要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并由镇(街)统筹落实相应报酬。经济上有困难的村,计生专干的报酬由所在区、县级市给予适当补贴。在城区,要进一步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社区综合服务服务体系之中,实行属地化管理。在农村,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规章制度,形成以村为主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机制,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2005年计划生育“合格村”要达到90%以上,达标街要达到70%以上,达标镇不低于50%。

  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强化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与服务手段。到2002年全市(含各区、县级市)实现与省计生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传输;全市所有的镇、街道实现与区、县级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传输,及时掌握全市育龄群众生育、节育的变动情况,实现计生统计资料管理的动态化和科学化。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各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大力推进扶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发挥作用。

  15.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流动人口数量和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验证、登记、建档和统计,由各级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提供避孕节育服务。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政、建设、城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直各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逐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形成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网络。

  16.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要遵循“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宗旨,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从2000年开始,城区(除白云、番禺、花都)要加快全面推广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步伐;有农村的区、县级市先行试点,逐步铺开。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以区、县级市的计划生育服务站为龙头,以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为重点,为村级服务室为基础的市、区(县级市)、镇、村四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增加投入进一步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提供服务水平。到2000年底,各区、县级市的计生服务站和镇服务所两级服务网络要有50%达到甲级标准;到2005年底,要有80%达到甲级标准;到2010年底,全部达到甲级标准。

  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双轨制”供应的管理,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及性保健用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配合工商部门从严打击假冒伪劣避孕药具。不断提高避孕药具的使用有效率,满足广大育龄夫妇需要的安全、简便、有效、可靠的避孕节育要求。

  广州市优生优育中心要迅速组建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抓紧完成专门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基本设备的配套,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全面启动和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2001年,50%的区、县级市计生服务站能够开展基本的出生缺陷检查筛查工作,降低我市新生婴儿的出生缺陷率,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17.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解决人口问题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与开发人力资源有机统一起来,并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区、县级市,凡年度人口计划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取消评先、评奖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凡年度人口计划两项指标未完成的,给予黄牌警告,列为重点管理。对连续两年被列为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区、县级市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年度人口计划一项指标未完成的街镇以及未达合格村条件的村、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居委,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参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的资格。

  18.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决定的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由相关部门派出一名领导担任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督促、检查共同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各兼职委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本部门、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调控体系,制订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计划、财政、编制部门要支持和帮助计划生育部门解决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问题;公安部门要协助计生部门把好“入户广州”和“农转非”关,防止超生者钻空子;公安、劳动、工商、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行“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即成年流动人口须到现居住地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登记验证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证、劳务证、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购买或租借住房、承包或租赁经营、招聘雇用等。卫生部门要督察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时,必须核查其计划生育证明(急产除外)。发现无证进行产前检查、待产、生育的,要及时通知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对搞假手术、假证明、假医学鉴定和接收无证待产生育的孕产妇(急产除外)、擅自做胎儿性别鉴定、保胎结扎的医务人员、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无证执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19.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20.增大计生经费投入,增设流动人口管理专项经费。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5元。计划生育事业费要切实用于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开展优质服务和生殖健康保健方面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计生干部的待遇和岗位津贴。

  抓好计划外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坚决制止“以罚代扎”现象。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2ae7c6224ca5a8ccf36e58615dbc029aad0e0f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