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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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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中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7]287号

  【发布日期】1997-12-04

  【生效日期】1997-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7)287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根据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重点是学习与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有关的公修课程、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及对口的专业技术更新知识课程。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向本单位提出学习要求。经批准在脱产学习期间,与在职工作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待遇;经批准外派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所需学费、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完成学习任务,用学到的知识和技术为本单位服务;双方可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合同。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在同一资历期内,除参加本专业的更新知识课程外,还应参加公修课程及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掌握本学科的最新信息和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科技发展前沿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决策能力和处理重大、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加深对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和有关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提高开发产品和应用技术的能力。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要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以及现代科技、生产、管理等基础手段和方法。

 第八条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市属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各区人事局负责本区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继续教育考务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单位。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局在我市现有的大专院校以及培训机构中认定,负责全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市属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其基本条件是(一)具有必要的教学场地、基本设施和实验设备;(二)拥有从事对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从事教学组织工作的管理人员;(三)具有承担我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办班不少于300课时的能力。

  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区人事局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从区属现有的培训机构中认定,负责区属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程序:一是申请单位填写《深圳市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各政府部门和各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后,报市人事局或区人事局审批。二是市人事局或区人事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和筛选,并指定从事继续教育的专业范围。三是颁发《深圳市继续教育基地证书》。

  继续教育基地要接受市人事局或区人事局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撤销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为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学术讲座、专题报告、出国培训、进修、考察以及自学等。

  与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有关的公修课程及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的内容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科技发展情况确定后,按不同专业技术资格,安排给相关的继续教育基地授课。

  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更新知识课程,由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或专业所属部门和单位提出,按报批权限报市、区人事局批准后安排相应的部门和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授课,一般优先安排给提出课程的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授课。其它的继续教育形式如技术讲座、学术交流等,视需要由市人事局统一安排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结束后,学习内容和学时由授课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考核成绩由市考试指导中心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在证书上所登记的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审核验证制度。年度审核验证在每年的七月份进行,审验内容为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总数、公修课程和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的成绩。审核验证实行分级负责制,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审核由持证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审核由持证人所属市或区人事局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审核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十三条 从1998年8月1日起,凡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二是通过由市人事局组织的公修课程的考核;三是通过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每年应拨出专款用作继续教育的专项经费。

  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事业单位还可在预算外收入和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重视继续教育工作,由一名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份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内容、学时、拟开办日期等)报送有关政府部门和各归口管理单位,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和各归口管理单位汇总,按隶属关系报送市、区人事局,作为安排继续教育课程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有关政府部门和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

  各级政府部门和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将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列为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之一。

 第十九条 市人事局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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