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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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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1-19

  【生效日期】1998-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广州市

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穗府办[1998]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市物价部门在调查基础上,依据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清理出来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拟定了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18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经贸部门(1项)。

  外商企业中方雇员工作许可证费。

 二、工商部门(1项)。

  外来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费。

 三、建设部门(3项)。

  (一)换租簿手续费。

  (二)文明施工录像带工本费。

  (三)城监费。

 四、人事部门(1项)。

  人才管理费。

 五、银行部门(3)项。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费。

  (二)贷款意向书手续费。

  (三)企业贷款信誉等级评定费。

 六、卫生部门(3项)。

  (一)医疗机构评审费、审批费。

  (二)国内药厂入穗风险费(不经广州质量检验)。

  (三)无检验行为的药检费。

 七、公安部门(3项)。

  (一)签证劳务协作费。

  (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费、年审费。

  (三)保安执勤费。

 八、司法部门(2项)。

  (一)强制贷款公证费。

  (二)强制婚姻关系公证费。

 九、环保部门(1项)。

  环保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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