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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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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1997-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改如下:

 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非法所得”以及第四十七条中的“出售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二、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文化经营单位或个人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刊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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