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发布单位】81910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3号

  【发布日期】1997-05-14

  【生效日期】1997-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经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1997年5月14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引进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项目,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沟通友谊,对本市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的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二)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证章。

  荣誉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出入本市边境、口岸时,凭荣誉市民证书,各检查、检验单位给予优先办理手续等方便;

  (二)应邀参加本市重大庆典活动;

  (三)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四)凭荣誉市民证书,在本市医院优先就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268a3f7f5d3b613f75a654424dba5b995116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