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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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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货运配载市场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7]68号

  【发布日期】1997-07-11

  【生效日期】1997-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货运配载市场的通告

(穗府(1997)68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为加强货运配载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货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货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市货运配载市场进行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主要包括无证照经营、不按规定进场经营、经营地点不符、超越经营范围、不亮牌或欺行霸市以及违法交易等行为。

 二、在本市从事跨省市公路货运配载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广州市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入市交通委员会核定的地点,实行定点、定线和亮牌经营。

 三、凡从事配载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垄断货源;

  (二)强装强卸、敲诈货主;

  (三)偷漏税款;

  (四)为无证照的营运者提供配载服务;

  (五)违反国家禁、限运物资及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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