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办[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1999-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

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穗办〔1999〕10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中财务与资产的处理意见》、《广州市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在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方面的处理意见》,已报广东省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

         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重大决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通知》(粤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意见:

 一、脱钩工作的总体目标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必须全面实现职能、名称、财务、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党团工会组织关系等六个方面的脱钩,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理顺企业的资产财务关系、组织人事及党务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平稳进入市场的目标。

 二、脱钩工作的范围

  (一)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的有:

  1.市、区、县级市的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办事机构和其它行政单位),政协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2.党政机关各部门开办的各类咨询公司,无论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均一律与党政机关脱钩;各类会计、审计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与党政机关各部门脱钩。

  3.属于本次脱钩范围,但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企业,暂不与主管部门脱钩,待案件查处后,由主管部门提出脱钩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的有:

  1.市、区、县级市直属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2.未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县级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3.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已整体转制的企业已基本实现脱钩,不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

  4.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设计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及类似单位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各类培训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暂不包括在本次脱钩之列。

  5.区属街道办事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纳入广州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一并处理。

  (三)市党政机关代管的中央、省属企业的脱钩工作,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脱钩处理工作的原则

  1.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脱钩企业人员,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保持党政机关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3.党政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前都必须按照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项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4.采取撤销方式脱钩的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采取移交方式脱钩的企业,按照“资产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一并移交”的原则处理;采取解除挂靠关系脱钩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变更企业登记,解除挂靠关系;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方式脱钩的企业,按照“随资产走”的原则,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随企业资产、财务关系走向作相应划转;暂不脱钩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范围。

  5.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作移交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处理后,一律不得再向党政机关作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的处理。

 四、分类处理的形式、办法

  我市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分撤销、移交、暂不脱钩三种形式处理;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形式处理;挂靠企业的脱钩采取解除挂靠关系形式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关于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的处理办法。

  1.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属下列情况的,作撤销处理: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属资不抵债、连年亏损(1997年、1998年连续亏损,1999年、2000年扭亏无望)的企业。

  (4)党政机关出具“出资”手续,出虚名、得实利,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实际未作投资的企业。

  (5)将党政机关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而办的经济实体。

  (6)主管部门决定撤销并有条件撤销的经济实体。

  企业撤销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撤销处理的企业,自接到批复之日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清算监管机构,由国资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撤销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进行清产核资,报财政、国资部门予以确认。党政机关所得分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离任审计。被撤销企业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撤销企业要依法公告,办理注销有关手续。被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2.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属下列情况的,作移交处理:

  (1)企业资产状况较好,有发展前景,能存活下去的企业。

  (2)党政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与其它单位或自然人办的合资、合作或参股的经营性企业中的股权,应依法移交。

  移交企业的接收工作由同级国资部门负责。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移交处理的企业,在接到批复后,即将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及企业经营状况登记造册,向国资部门移交。由国资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清理完毕后,由同级国资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国企改革方向及企业行业分类对被移交企业分别作出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处理。

  被移交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的脱钩工作,按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由同级国资部门牵头,会同企业原主管部门以及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3.对企业家底不清,难以确定作撤销或移交处理的企业,可由主管部门先组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后,再报市脱钩办作分类处理。

  (二)关于管理的直属企业的处理办法。

  原由党政机关各部门管理的直属企业与党政机关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与企业合二为一的,必须政企分开,与企业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由国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形式的处理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方式脱钩的企业,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等项的处理,按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执行。

  (三)关于挂靠企业的处理办法。

  凡挂靠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一律与党政机关解除挂靠关系。解除企业挂靠关系工作由企业所挂靠的党政机关负责。要依法变更企业登记,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及经济合同问题。挂靠企业在挂靠期间获得的经营特许,在办理解除挂靠手续过程中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审批。今后,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四)关于暂不脱钩企业的处理办法。

  1.未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县级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办的经济实体,除属于咨询公司或会计、审计事务所等按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年底前完成改制之外,其余暂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

  2.机关服务中心及类似单位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暂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是指:机关服务中心、或未成立机关服务中心的党政机关的类似职能部门(如办公室、行政处等)开办的,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服务的房屋物业维修管理、汽车运输和维修、服务接待(如招待所、小卖部、洗衣、理发、订票)、餐厅食堂、文印、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性企业,以及老干部活动中心、干部培训中心。

  3.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延伸所办的企业不列入暂不脱钩范围,依本方案予以处理。

  市、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所属暂不脱钩的企业,必须上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暂不脱钩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名称,严格规范经营范围。暂不脱钩的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主管部门不得从这些企业提取或报销费用。在暂不脱钩企业任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列入党政机关编制,不得兼任机关行政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暂不脱钩企业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五)党政机关所办的金融类企业、境外企业的脱钩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脱钩工作负总责。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脱钩方案,该方案在报经省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分类处理工作具体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前期清理。

  各党政机关对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直属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前期清理、造册登记。

  第二步:审批。

  1.各党政机关必须按市脱钩办的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分类处理审批表》,并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按规定时间送达市脱钩办。

  2.分类处理审批,采取合议形式进行。根据市脱钩办的统一安排,由企业主管部门派出代表与市脱钩办组成分类处理审批合议组,按粤办发〔1999〕10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提出合议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处理批复。

  第三步:组织实施。

  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批复后,必须按批复认真抓好落实。撤销、解除挂靠关系、暂不脱钩企业的处理由主管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由同级国资部门统一办理资产、财务关系划转手续。各级国税、地税、审计、银行、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为依据,办理撤销企业的注销、移交企业的变更、挂靠企业的解除挂靠关系及暂不脱钩企业的年审手续。未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一律不得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意见》(穗脱钩字〔1999〕1号)的安全,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分类处理工作必须在10月10日前完成。10月11日至11月1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工作由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安排。

 六、纪律要求

  为确保我市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清理、处理工作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十项纪律:(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售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三)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七)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从现在起暂停所办经济实体和直管企业办理提干和离退休手续。(八)有违法违纪嫌疑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九)在脱钩工作中不准搞明脱暗不脱、不准脱瘦不脱肥、不准为脱钩设置障碍。(十)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不按时按要求完成脱钩任务的,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各级锐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查处违反上述十项纪律要求的行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

         直属企业脱钩工作中财务与资产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的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我市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工作中有关财务与资产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务处理

  脱钩企业应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对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财会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各项资产盘盈(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盘盈),应当以重置成本计价入帐,对于资产盘盈数额较小,应当在抵冲资产损失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由企业自行列入损益处理,对于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各项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规手续后,对财产损失数额较小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年计入损益,对财产损失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可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

  对清理出来的潜亏挂帐一经查实,应当及时计入损益,将潜亏转为明亏后,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报批后处理。

  脱钩企业1998年及以前年度欠交党政机关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上交,欠交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但没有上交的,冲销企业管理费,没有从成本中提取的,一律不再提取。

  对脱钩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清理,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办发〔1998〕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脱钩企业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签订的抵押、质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脱钩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2.脱钩企业由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的部门、单位或撤销企业提供借贷担保的,应由脱钩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保证单位并签订保证合同,原保证合同解除,企业无法重新提供保证单位的保证贷款,改为抵押或质押贷款。

  3.党政机关主管部门转贷给脱钩企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由锐钩企业与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借款合同终止履行。

  4.脱钩企业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不变的,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原移交企业的债务,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终止履行。

  脱钩企业各项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经批准采取划转方式的脱钩企业,应当办理企业的财务体制的划转手续。属于同一级财政体制的企业划转,由同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属于不同财政体制的企业划转,由上一级财政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有关的划转手续。

 二、资产管理

  (一)作撤销处理的企业,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转让或公开拍卖。其所得除用于支付员工安置费用、清缴欠税、归还债务及有关清理费用后,余额缴入国有资产管理局收益专户。

  撤销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二)作解除挂靠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处理的企业,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要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作移交处理的企业,按下列要求处理:

  1.组织清产核资。由同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财清字〔1998〕14号文件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清办字〔1999〕10号文件及国家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划转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界定产权,核实资产价值量。

  2.根据企业分类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1)属于各类咨询公司、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实行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为产权转让的底价。

  转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注销或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其它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划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情况分别划归相对应的集团公司(总公司)。

  ①接收方为授权投资主体的,应持市脱钩办的分类处理意见及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清产核资申报审批表》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调整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总额手续。经批准后,授权投资主体及划转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填制《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根据国资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账务调整,相应增加授权投资主体(母公司)实收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同时将子公司(划转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变为国有法人资本金。

  ②接收方为非授权投资主体的,由划转企业凭同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清产核资申报审批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对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经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同级国资部门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3)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情况难以归并到相应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企业,属于市本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广州资产托管中心托管,在广州资产托管中心未成立之前,暂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代管,属于区、县级市的,可采取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形式予以接收,也可采取其他托管的形式,具体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决定。

           广州市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在组织

          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方面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通知》(粤办发〔1999〕10号)及《广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分类处理实施方案》精神,现就我市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在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方面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理方式

  1.对采取撤销方式处理的企业,其党工团组织机构同时撤销,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的交接,按有关规定办理。

  2.对采取移交方式处理的企业,按企业处理形式(资产授权、划拨、托管、代管等),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分别转到接收企业。

  3.对采取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方式处理的企业,在与原党政机关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随资产走,转到接收的企业。

  4.凡挂靠在党政机关的企业,与党政机关解除挂靠关系后,其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5.暂不脱钩企业的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仍由原主管部门管理。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行政职务。

  6.关于脱钩企业职工的安置。对脱钩企业职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凡留在企业的,不再列入党政机关编制,不得兼任机关行政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二、组织实施

  1.企业的资产走向及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的处理,由企业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脱钩办商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经市(区、县级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由同级国资部门在企业原主管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

  2.脱钩企业党工团及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后,送相应的接收单位。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24b80906234a7616bcbd40447036a6980a666b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