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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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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1-27

  【生效日期】1999-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我省目前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仍较为落后,不能充分发挥其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作用。这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环境的要求是极不协调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多方筹措资金增加投放,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是一项投入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大,关系到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的工作。建设自然保护区不仅是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任务,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省人民政府要增加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要采用对口扶持的办法,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平原地区和富裕地区的市、县,应对自然保护区建设任务较重的市、县进行资金等方面的对口扶持。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费用也要有正常的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

  要重点建设一些“样板”的自然保护区,作为宣传教育基地,扩大社会影响,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省人民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提倡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活方式,严格禁止捕食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要采取灵活的措施,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民间对我省自然保护区进行资助、捐赠。要支持自然保护区在不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扶持自然保护区的外缘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周边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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