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6-01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8日公布)  为了使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办法与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9月1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的规定相一致,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取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219daa60372ad484b2e4da8fbc2087dc85b0ff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