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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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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6]19号

  【发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1996-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6)19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维护省人民政府政务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及时、准确地宣传省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重大政策、法令以及决定事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政府工作情况通报会制度

  省政府将根据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举办工作情况通报会,及时向新闻界通报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和省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工作情况通报会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主持;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完善政务新闻审批程序

  (一)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以及省政府领导的讲话,需要全文或摘要见报(广播),或需以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外公布的,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并统一与有关新闻单位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擅自通知新闻单位刊载或广播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未经审定的省政府领导讲话。

  (二)全省市长会议、省政府成员会议以及全省性业务会议(含电话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确需向新闻界公布的内容和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有关新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非邀请范围内的新闻记者参加上述会议,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提供见报或广播。

  (三)经批准参加会议的新闻记者应遵守新闻纪律,服从现场管理;按会议确定的报道口径、范围(新闻通稿)组织报道。

 三、规范境内外新闻记者采访省政府领导的审批程序

  (一)境内外新闻记者采访省政府领导的联系、协调、安排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入境采访,按有关规定归口省外办、省委外宣办、省对台办把关,提出意见送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二)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有关部门接到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省政府领导的电话,应将电话转由省政府办公厅处理。

  (三)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内事活动,需安排新闻记者随行采访报道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安排。有关随行记者人数、现场拍摄管理等问题,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贯彻执行中办发〔1986〕2号文件,认真做好新闻采访工作的通知》(粤函字〔1991〕63号)的要求办理。新闻通稿或《南方日报》的新闻稿由省政府办公厅把关后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可先行送有关领导审核后发表,但拟稿单位或新闻单位应将新闻稿及领导审核意见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省政府领导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仍按现行办法,即由外事部门或主办单位通知新闻单位按规定安排见报。

 四、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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