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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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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19号

  【发布日期】1996-02-16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

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1996)19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公安分局、劳动局:

  接公安部通知,近几年各地查出的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严重地侵害了群众利益,且户口迁移证件又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直接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了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今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在调动、录用干部、工人,安置离退休干部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时,如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由市公安局设制,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印发),同时,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书(正本)交市公安局(宝安、龙岗区分别交宝安、龙岗分局)核验,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人员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此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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