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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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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50号

  【发布日期】1996-05-06

  【生效日期】1996-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           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6〕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结合你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创建爱婴医院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创建爱婴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保护我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力争1997年上半年实现“爱婴市”目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关于广州市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的请示

           (穗卫文〔1996〕139号)

市人民政府:

  “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是我国政府承诺的关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1992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活动。至今,全国已先后创建了2900多所爱婴医院。1995年卫生部下发了《爱婴省标准》,1995年10月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广东省爱婴市标准》及《广东省创建爱婴省行动计划》,提出近期内达到爱婴省标准的目标。中山、珠海、深圳、佛山、东莞、韶关、惠州等7个市已于今年3月通过爱婴市评估。卫生部也将于今年对广东省进行爱婴省评估。

  创建爱婴市,需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财政、物价、经贸、工商、轻工、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协调工作,需要有政府的经费投入支持,是一项政府行为。创建爱婴市,能为全市“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持久健康发展,如期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2000年4至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0%的目标,提供保障,能使我市妇幼卫生工作进一步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继续营造“妇幼卫生年”后又一利于我市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争取我市妇幼卫生工作在“九五”期间有较大的进步。能通过改革产、儿科制度,改善产、儿科环境,明显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最终达到明显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的目的。能促进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落实,如《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广州市目前已有31间爱婴医院,占创建爱婴市应达标医院的58.49%,其余应达标医院,通过努力可在今年9月通过国家级评估,达到爱婴市标准中爱婴医院的数量要求。此外,通过3年多的努力,“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已在我市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创建爱婴市已有一定的条件和基础。我们建议:1996年开始创建爱婴市,力争年底前进行申报,1997年上半年达标。现将《广州市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报请审批,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广州市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

                           广州市卫生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州市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

  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宣言》及《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5年卫生部颁发《爱婴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1995年10月广东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广东省创建爱婴省行动计划》,提出近期内达到爱婴省的标准。为此,我市特制订《广州市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

 一、目标

  (一)创建爱婴医院

  1.1996年部、省、市属(含区、县级市)二、三级有产、儿科的综合医院,全部成为爱婴医院。

  2.1996年设有产科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必须成为爱婴医院。

  3.设有产科床位的一级医院要按照爱婴医院十条标准开展工作,1996年力争50%的一级医院达到爱婴医院标准,1997年80%的一级医院达标,1998年全部一级医院均要达到爱婴医院标准。

  4.1996年凡设有10张及以上产科床位的部队、企业及其他部门医院应力争成为爱婴医院。

  (二)创建爱婴区(县级市)。

  各区、县级市要积极创建爱婴区(县级市),1996年要有80%以上的区、县级市达到爱婴区(县级市)标准。

  (三)提高4个月母乳喂养率。

  1996年全市达50%以上,2000年全市达80%以上。

 二、措施

  (一)成立市创建爱婴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爱婴市的组织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提供创建爱婴市经费,以解决创建爱婴医院和向社会宣传的费用。

  (三)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制定母婴同室的收费标准。

  (四)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将“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实现爱婴市”列入工作日程,积极参加宣教、培训、指导、评估等工作,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五)市经贸、工商、轻工、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守则》、《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国务院有关规定。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卫生行政部门执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的规定,并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

  (六)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采取措施,保证哺乳期的产假及每天一定的哺乳时间,在女职工较集中的地方应建立哺乳室。

  (七)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将“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市”列入宣传内容,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应开辟栏目,定期宣传。

  (八)卫生部门要把“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市”列入重要议程,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市创建爱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当好领导参谋,组织爱婴医院预评估。

  2.给予爱婴医院必要的优惠政策,不减少卫生行政拨款,把增加的收入用于改善爱婴医院条件和人员待遇上。

  3.制定并实施医院专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4.制定及实施母乳喂养知识宣教计划。

  5.健全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加强保健与临床结合,支持出院后继续母乳喂养,加强母乳喂养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做好母乳喂养随访,产后4个月母乳喂养随访率达90%以上。

  6.采取爱婴达标医院分工负责指导创建爱婴医院单位的方法,加强业务指导。

  7.做好信息统计工作,掌握爱婴医院和产后随访有关母乳喂养的数据资料,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

  8.医疗保健机构(含部、省、市、区、县属及企业医院)中,全部二、三级医院要1996年前实现创建爱婴医院达标,部队医院也应力争达标,一级医院力争50%达标。1997年80%的一级医院要实现爱婴医院的创建达标。1998年基本全部医疗保健机构实现爱婴医院达标。

  9.取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产、儿科制度改革。

  (九)各区、县级市积极创建爱婴区、县级市,由市创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标准及验收,报省备案。

 三、步骤

  1996年5月--召开全市创建“爱婴市”动员大会及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召开市创建爱婴医院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6月--结合“六一国际儿童节”向社会宣传母乳喂养;对各有关部门实施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进行督促检查。

  7月--进行市级爱婴医院预评估。

  8月--迎接省级爱婴医院评估;结合8月“母乳喂养周”向社会宣传母乳喂养。

  9月--迎接国家级爱婴医院评估。

  10月--进行市级爱婴区、县级市评估;对各有关部门实施创建爱婴市行动计划进行检查。

  11月--进行创建爱婴市自我评估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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