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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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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建字〔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3-24

  【生效日期】2003-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字〔2003〕16号)

(2003年3月24日)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

  (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弄虚作假或报送备案材料有遗漏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其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九条 一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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