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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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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331号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

(试行)》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粤价[2001]33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增强药品政府定价的可操作性,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制定《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价格管理处。

 附件:       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我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下列规则:

 一、基本规则

  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兼顾市场供求状况,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价格要体现质量、疗效的差异,反映合理比价关系,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以通用名定价,不分厂家,不分产地,不分国产或进口,同药同质同价,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对部分药品有效性、安全性、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或生产工艺、组方、疗效、质量等明显不同的,经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化学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物价部门制定公布的零售价格,如没特殊原因,原则上执行一年后才重新审定;因成本变化较大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价格构成规则

  (一)药品出厂价格构成

  药品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和税金等构成。政府定价应考虑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1、制造成本。除一、二类新药外,普通药品和三、四、五类新药的制造成本占不含税销售价格(无税出厂价)的比重应在50%以上,低于50%的,按50%核算。

  2、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三部分。普通药品的期间费用率(占无税出厂价的比重)控制在35%以下。新药的期间费用率根据类别不同适当予以放宽,一、二类新药不超过50%;三、四、五类新药不超过40%。其中销售费用率(主要是广告推广费),一、二、三、四、五类新药和普通药品分别不超过:30%、20%、18%、15%、12%、10%;管理费用率为10%-15%。

  3、销售利润。一、二、三、四、五类新药和普通药品最高销售利润率分别为45%、25%、18%、15%、12%、10%。

  (二)药品零售价格构成

  1、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含税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

  流通差价率(差价额)详见附表。

  2、进口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含税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

  口岸地费用(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仓储费、代理费等)按不超过完税价格的8%以内核定。

  前述税金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构成

  在不突破政府和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按中标价顺加不超过15%后的差价部分,40%留给医院,60%让给患者。

  (四)医院制剂零售价构成

  1、本院制造的,按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原料损耗:中药不超过20%,西药不超过5%。

  2、外院调进的,按实际购进价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

 三、品质差价规则

  (一)GMP与非GMP差价

  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二)原研制与仿制药品差价

  已过发明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三)名优与非名优药品差价

  对同品种药品,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品种年销售额、品牌价值、原料控制、技术含量、抽检合格率、销售网络、市场占有率、质量和疗效等情况,名优与非名优的价格差异幅度控制在50%左右,特别突出的,经论证后确定。

  (四)名优与GMP药品差价

  属GMP企业的名优药品,根据实际在GMP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30%制定,属非GMP企业的名优药品,按非GMP价格上浮不超过20%拟定。

  (五)新药、专利药与普通药品差价

  一类化学药品、一类生物制品和一、二类中成药转正式生产,及专利保护药品和二类化学药品、二类生物制品自批准生产或取得进口注册许可一年期满,申报正式价格时,其初定价格可适当放宽;三、四、五类新药与同品种普通药品相比,价格高10%-20%。

 四、比价规则

  (一)规格比价

  1、同品种同包装的口服药,以3天使用量规格包装为标准品,按日服用量价格计算,装量大于标准品规格的,每大一倍,加价90%;装量小于标准品的,每小一倍,减价50%,另加15%包装差价核算。不成完整倍数的,按比例类推(下同)。

  2、同品种同含量的注射液以装量为基础。装量相同,包装规格不同的,以支为计量单位,另加包装差价拟定其零售价格;小容量注射液(1ml至20ml),若含量相同,容量不同,差价在3%以内;大容量注射液(50ml至500ml),浓度相同,装量每大一倍,中成药加成90%、化学药加成80%拟定其价格;装量不同而单位含量相同的,执行同一价格。

  葡萄糖、氯化钠和葡萄糖氯化钠等大输液(100ml-1000ml)的价格,浓度相同而装量不同的,以250ml装量的价格为基准,装量大的,价格高10%以内,装量小的,价格低5%以内;装量相同而浓度不同的,按不超过5%的差价核定。

  3、外用药以最小包装价格为标准品,装量与价格成正比,按其倍数的80%拟定零售价格。

  (二)剂型比价

  同种药品:片剂、颗粒剂、胶囊剂、口服液、注射剂等剂型之间的价格,通常注射剂高于胶囊剂,胶囊剂高于颗粒剂,颗粒剂高于素片,素片高于口服液。

  上述剂型间的比价,一般为:注射剂溶媒结晶粉针高于冻干粉针,冻干粉针高于普通粉针,普通粉针高于注射液;胶囊剂中软胶囊、肠溶胶囊高于胃溶硬胶囊。相互间的差价率,注射剂高于胶囊剂15%左右,其余按不超过10%计算。片剂薄膜包衣与胶囊剂同价。

  1、口服和外用制剂以素片为标准比价

  (1)同规格糖衣片高于素片不超过5%;薄膜衣片高于糖衣片不超过10%,肠溶片高于胃溶片不超过10%。

  (2)胶囊以价格高低区分,平均每粒胶囊1元以内的,另加空心胶囊价格每粒0.03元;每粒胶囊超过1元的,不另加空心胶囊价格。

  (3)泡腾片、口含片、颗粒剂与同含量的素片相比,差价不超过15%;分散片高于泡腾片、口含片、颗粒剂10%左右。

  (4)控释片、缓释片与素片以治疗周期或平均治疗费用作为衡量标准,差价一般在5倍左右。

  (5)栓剂、软膏、软胶囊因药物性质不同而差异较大,差价一般在50%以内。

  (6)口服液、糖浆剂、粉散剂、酊剂和水溶液剂、滴耳液,差价在30%以内。

  (7)中成药的差价,片剂价格高于颗粒剂,蜜丸高于泛丸,差价率掌握在10%以内;若按疗程费用比较,小丸价格高于大丸价格10%左右,浓缩丸按生药价格比价计算,另加不超过10%的工艺差价。

  2、针剂和滴眼液均以同品种小针(20ml以下)为标准品比价。

  (1)大容量注射液(100ml-500ml)以小针价格为基础,另加同容量大输液的价格。

  (2)冻干针与水针比较差价在20%以内。

  (3)粉针与水针比较差价在10%以内。

  (4)滴眼液不高于同含量的小针价格。

  (三)包装比价

  瓶装与盒装、袋装三者之间的价格比价,一般盒装高于瓶装,瓶装高于袋装。定价时以普通瓶装2-3天药量为基准。

  1、包装物价格:国产的包装物基准价格一般按每个玻璃瓶0.20元,塑瓶0.25元,咭盒0.30元,复合膜袋0.10元,铝箔袋0.15元上下浮动10%以内核定;进口的包装物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最高不突破同规格国产包装物价格的一倍。

  2、同一包装,装量不同,包装差价在0.5元以内。

  3、同规格大输液玻璃瓶与塑料瓶的比价,差价在4元以内;PVC塑料袋装与塑料瓶装同价,非PVC塑料袋装比塑料瓶装高10%以内。

  4、特殊包装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工艺比价

  由于中成药生产的特殊性,造成价格差异较大,定价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机械化与手工操作的差异。

  2、制作方法的差异,包括提取、炮制、过滤方法的差异。

  3、投料差异,包括选用地道药材与普通药材的差异;采用药用部位与全草的差异。

  4、药品生产质量标准的差异,区别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根据上述差异程度,在10%-30%的差价范围内拟定其价格。

  (五)含量比价

  1、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以单位含量或有效活性成份为标准,区别不同剂型,掌握差价如下:

  (1)固体口服制剂(片剂、胶囊、颗粒剂等)和口服液体以小含量为基准,含量每高一倍,价格加成75%。

  (2)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含量每高一倍,价格加成90%。

  2、中成药同剂型并含量确切的,以单位有效成份的含量为基础,其差价与西药相同;含量不确切的,按单位包装服用天数价格比价计算其价格。

  以上为药品政府定价的一般规则,有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附表:     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

┌───────┬─────────┬────────┬─────────┐

│   项目   │流通差价率(差价额)│   项目   │流通差价率(差价额)│

├───────┼─────────┼────────┼─────────┤

│  含税出厂  │   按出厂价   │  含税出厂  │   按出厂价   │

│ (口岸)价(元) │ (口岸价)顺加计算 │ (口岸)价(元) │ (口岸价)顺加计算 │

├───────┼─────────┼────────┼─────────┤

│ 50.01-57.14 │   16.00    │   0-5.00   │    50%    │

├───────┼─────────┼────────┼─────────┤

│ 57.15-100.00 │    28%    │  5.01-6.25  │    2.50    │

├───────┼─────────┼────────┼─────────┤

│100.01-112.00 │   28.00    │  6.26-10.00  │    40%    │

├───────┼─────────┼────────┼─────────┤

│112.01-500.00 │    25%    │ 10.01-12.50  │    4.00    │

├───────┼─────────┼────────┼─────────┤

│ 500.01以上 │  15%+50.00   │ 12.51-50.00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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