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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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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特殊教育补充意见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26号

  【发布日期】1998-06-20

  【生效日期】1998-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

进一步发展我市特殊教育补充意见请示的通知

(1998年6月20日穗府〔1998〕2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特殊教育补充意见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特殊教育补充意见的请示

        (广州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教委、中残联《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教基〔1996〕8号)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穗府〔1996〕142号)等文件要求,为巩固“八五”期间特殊教育成果,保证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的完成,促使我市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在贯彻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我市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1993〕7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发展特殊教育的指导思想。

  发展特殊教育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9年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在发展特殊教育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政策法规,普及与提高并重,以提高为重点,继续巩固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9年义务教育,积极字前教育和中等教育拓展,重点抓好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教育。

 二、发展特殊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九五”期间,我市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50%;全市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到2000年,基本普及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的教育。

  普遍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完善我市特殊教育体系,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基础教育格局。

  到2000年,在校残疾儿童少年一年职业教育率达到90%,为残疾青少年适应社会和就业做好准备。

 三、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我市特殊教育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以教育部门为主,各方面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计划、财政、民政、残联、卫生、劳动、人事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二)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中,对特殊教育进行全面规划、统一部署,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作出妥善教育安置。

  重视对残疾学校的区、县级市,要重视现有学校的建设,努力扩大招生规模,满足本地区残疾儿童少年9年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要。在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转入就近的中学继续随班就读,或在小学、特殊学校完成9年义务教育并接受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指导。乡(镇)和残疾儿童集中的街设特教班,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及充足的教学设备。

  教育、残联、民政、卫生、劳动、妇联等部门紧密配合,大力加强残疾幼儿早期教育和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建设各种教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补偿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缺陷,指导和推荐学生就业。

  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在特殊教育规划、经费投入、师资配备方面,继续对特殊教育采取顷斜政策,并积极支持发展随班就读工作。

  各师范院校及教育科研机构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为培养、培训特残教育师资服务,指导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三)统一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计分析特殊教育有关数据,检查特殊教育指标落实情况,定期对学校、幼儿园的依据之一。

  规范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测和确认工作。从事儿童少年视力、听力、智力鉴定工作的人员庆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资格。广州市儿童少年的智力检测应到市级以上的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的儿科、残联康复中心、大学心理系以及市教委指定的其它心理测量机构进行。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残疾学生进行确认,并将残疾学生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各级政府在进行教育督导评估时,必须将特殊教育指标落实的情况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于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并形成制度。

 四、特殊教育经费的筹措。

  特殊教育经费筹措应贯彻政府拨款和多渠道集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负责筹措特殊教育经费。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有适当比例用于发展特殊教育。1993年起设立的广州市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1998年的基数为150万元,今后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当增长。1998年起,各区、县级市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市的做法,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分配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时,应考虑对特殊教育科研经费、师资培养和培训经费的划拨与监控,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

  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从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款项用于残疾人教育事业。

  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积极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完成9年义务教育。在每年的奖教奖学活动中,特殊教育教师、学生所占部分应不少于总数的1%。

  各部门要积极扶持特殊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对特殊学校的校办产业给予优惠政策,为残疾儿童少年的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创造条件。

  大力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捐资助学,积极争取海内外友好组织和热心人士支持我市的特殊教育。

 五、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的关键在于建设一支素质高、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的师资队伍。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我市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

  (一)师资来源与培训。

  到2000年,广州市在职特教师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合格标准。各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特殊教育师资学历水平和专业技能,并加强对随班就读师资的特殊教育培训。

  1.积极招聘全国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或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到广州从事特殊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2.将特殊教育课程作为我市师范院校学生的必选课,暂无条件开设必选课的院校,也应在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中增加特殊教育内容。鼓励部分热爱特殊教育事 

业、综合素质好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充实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3.把部分经过特殊教育短期培训,有志于残疾儿童教育工作的普通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转到特殊教育岗位。

  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各经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输送毕业生就读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将特殊教育培训纳入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普通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进修特殊教育课程。

  各区、县级市的师范学校、进修学校应成为本地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广州师范学院建立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条件成熟时开设特殊教育专业。

  (二)教师待遇。

  各级政府应按有关规定落实特殊学校、特教班、随教班就读点的教师编制及特殊教育津贴。

  从1997年起,在学校专职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职工,退休时特教津贴列入工资基数;其它机构专职从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职业教育的人员,在职期间按特殊教育教职工津贴标准享受特教津贴。今后有条件可适当提高特教津贴标准。

  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随班就读点的教师(中小学主要指班主任和语文、数学、英语教师),所在班有1至2个随班就读学生的每月补贴15元,有3个班就读学生的每补贴2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和学校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各部门优先解决特殊教育教师的实际困难,在住房分配、评聘职称、学习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予以照顾。

 六、特殊教育工作是我市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工作。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教育工作,将我市特殊教育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转发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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