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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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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扩建机场路与兴建广园路立交桥和北环高速公路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1]13号

  【发布日期】1991-03-17

  【生效日期】1991-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扩建机场路与兴建广园路立交桥

和北环高速公路的通告

(穗府(1991)13号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七日)  为确保本市扩建机场路与兴建广园路立交桥和北环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位置:

  机场路:南起广花路口,北至新市,全长三点三公里;广园路立交桥:位于机场路与广园路交叉路口,北环高速公路,西起瑶台,东至广州氮肥厂,全长十五公里。

 二、上述工程的征地和用地红线,由市城市规划局批准,有关征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手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办理。具体征地、用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属天河区银河乡以东地段的,由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地办)负责办理;其他地段的,由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扩建办)负责办理。

 三、征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属于向农民或区属单位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征地办、市扩建办分别按规定的补偿标准,将费用划拨给所在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属于向中央、省、市属单位收回用地的,由市征地办、市扩建办分别按规定的标准向原用地的单位进行动员和办理安置、补偿工作,属于居民住房(包括侨房、私房)的拆迁,由市扩建办负责动员搬迁,并提供安置用房。

 四、在征用、收回的土地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迁移,市征地办、市扩建办分别按原管线的规模、标准计算给予补偿,如重新安装时需扩大规模、标准或增加备用管线的,其扩大、提高和增加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担,未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不给予补偿,并限期拆迁。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六、在征用、收回的土地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向市房地局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如属无主产业的由市房地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并不予补偿。

 七、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时,由当事双方核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收回地块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八、凡在征用、收回土地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按期施工、扩建机场路与兴建广园路立交桥和北环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分别在今年四月底和六月底全部完成,局部地段可根据工程需要由征地拆迁单位提前发出通知,限期征用拆迁。逾期不服从征地拆迁安置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依法强行征用拆迁,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后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九、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严肃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干扰征地拆迁工作或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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