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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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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3〕30号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03〕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特殊教育不仅是提高特殊儿童素质的手段,也是促进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必要措施,对提高人口素质有重要作用。我市的特殊教育对象,既包括残疾儿童,也包括身心发展有障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儿童。十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级政府挖掘潜力,使我市特殊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进入了全国先进行列。但是,当前我市还存在一些阻碍特殊教育质量提高和长远发展的因素。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特殊教育的各项任务指标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促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到2005年,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的水平;60%的特殊儿童接受1年以上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在校学生接受1年以上职业教育,50%的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能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含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校等)或接受1-3年劳动预备制培训;8%的残疾青年接受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

  (二)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使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素质均衡发展。从2003年开始,学校为每位特殊儿童制定个别教育计划,定期检查个别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教师的特殊教育工作质量和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三)建设达标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的特殊教育实验学校。到2005年,市直属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校、新穗学校、康复实验学校)的硬件建设达到全国同类学校一流水平;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区的特殊教育学校(荔湾区致爱学校、东山区启智学校、越秀区培智学校、番禺区培智学校)建成省内知名学校,其它区、县级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符合省定基本标准;常住人口30万以上、尚未建立公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天河区、黄埔区),到2005年建成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在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教育部和职业教育部,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特殊教育发展

  (一)围绕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在做好0至15岁特殊儿童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市教育局每年要确定年度特殊教育工作目标,教育、计划、民政、残联、卫生、劳动、人事、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根据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分工负责。其中,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建立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全市年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和特殊教育工作计划;市残联负责收集、汇总每年的0至15岁特殊儿童数据,指导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建立特殊儿童教育转介制度,加强特殊儿童学籍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师资培训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协助市残联开展特殊儿童调查,指导经医学确诊的特殊儿童的康复工作;市残联、市劳动社保局负责指导特殊儿童职业技术教育和适龄青年就业安置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扶助贫困特殊儿童的救助办法,并会同市残联指导社区特殊儿童康复、教育工作。其他各部门要根据我市年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开展工作。

  各区、县级市要明确特殊教育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要根据本地实际并结合市的年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计划。各区、县级市政府领导和教育局领导代表本地区,与市教育局共同签订《特殊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如期完成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任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含民办学校)的管理,配备特殊教育专(兼)职干部,要将特殊教育管理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的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定期总结特殊教育发展状况。主管基础教育工作的负责人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本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及市教育局反映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特殊教育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自主招生。全市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入学,以保证我市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普通班就读这一特殊教育安置主体形式的实施。

  市、区(县级市)教育科研部门要指定专人分管特殊教育研究工作,指导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点的教学、科研活动。

  (二)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我市特殊教育教师实行持双证(教师资格证、特殊教育培训证)上岗制度。要面向全国招聘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制定优惠政策,为特殊教育教师入穗提供条件。发挥市属高校在师资培养方面的作用。广州大学要根据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特殊教育、社会工作、康复工程、心理教育等专业,培养本地特殊教育专门人才;广州大学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与研究中心要承担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培训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培训的任务,选聘省内外特殊教育专业人员,与特殊教育学校合作开展特殊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实验等活动。市属师范院校要将特殊教育课程列为师范生的选修课,或在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中增加特殊教育内容,使他们毕业后能胜任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教学需要。

  要将特殊教育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范围,鼓励普通教育机构教师掌握特殊教育内容。到2005年,全市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职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特殊教育培训学时不足的教师,视为没有完成本周期的继续教育任务,需限时补课。

  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和管理人才。在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名师工程"时,要把特殊教育专任教师纳入培养对象范围。到2005年,全市80%的在职特殊教育专任教师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50%的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学历,10%的专任教师完成研究生主干课程学习或取得硕士学位。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落实教师的编制和待遇。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点、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教师编制及特殊教育津贴。从2002年2月起,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的特教津贴按省颁新标准发放,额度为教师基本工资的30%。从事工读教育的教职工,在岗期间除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外,可增发工作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退休时特教津贴列入工资基数。10个班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增加编制配备2名特殊教育巡回辅导教师,协助指导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连续三年随班就读学生数在20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可增加编制配备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专职从事特殊儿童辅导工作的资源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特殊教育经费。

  我市从1993年起设立了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今后要随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各区、县级市应参照市的做法,在教育费附加中安排本地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点的办学条件,资助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和特殊教育科研活动。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提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经费达到本地同教育阶段生均预算经费的10倍,使随班就读学生人均预算经费达到本地同阶段普通学生的2倍。要设立特殊儿童助学基金,逐步减免特殊儿童学杂费。从2005年开始,对广州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儿童予以免缴书杂费。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每年要从募集的资金中安排款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特殊儿童,使他们如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市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适当款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职业教育,资助特殊儿童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本市户籍的0至10岁聋童,可向残联申请领取助听器补助费,并在有关机构接受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要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捐资助学,积极争取海内外友好组织和热心人士支持我市特殊教育事业。

  三、改进特殊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定期总结随班就读工作经验,挑选特殊教育工作基础好、研究热情高的普通幼儿园、学校建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联络点,带动区域特殊教育工作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学校编订、试行"校本课程",形成教学特色。重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普通学校定期考核、评估随班就读儿童学习状况,填报特殊教育跟踪表。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家庭、社区的作用,对不能到校学习的特殊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完善管理、跟踪措施。加强对特殊儿童社会适应能力的研究和评估,将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升学就业指导等内容纳入特殊教育课程。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德育、体育和美育等工作,依法保障特殊儿童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教育、卫生、残联、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研究和培训,加强对新婚夫妇、新生儿父母的教育,关注特殊儿童发展的全过程,促进特殊儿童全面适应社会生活。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措施和奖惩办法。要对特殊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拒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学校和不能实现特殊教育目标的区、县级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从现在起到2005年,组织有关部门分批对各区、县级市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地落实特殊教育工作目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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