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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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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2003-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4日市政府第12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依次修改为第(一)项至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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