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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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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

 第一条 为贯彻分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传播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交易产生的市场行情及因之产生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对异地信息传播的管理,本所可与经本所认可的代理监管机构订立代理监管协议。

 第四条 市场行情包括实时行情与非实时行情。实时行情是指与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非实时行情是指除实时行情以外的行情,包括每日开市、收市行情及有关交易数据。

 第五条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本所对由于本所集中交易而产生的行情及其统计资料享有所有权。

 第六条 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所有义务向会员单位及证券主管机关提供信息外,本所的一切证券信息服务均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本所会员对证券市场行情再传播的范围只限于其营业场所。

 第八条 未经本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接收和利用本所的市场行情。

 第九条 欲使用本所市场行情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本所签订行情使用合同。

 第十条 获准使用或传播本所市场行情的单位或个人,应有责任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本所许可进行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本所对其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传播本所市场行情或其它信息时,必须保证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所致的后果,本所及有关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但本所及有关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三条 对未经本所许可,擅自使用和传播本所市场行情,进行经营性服务的,本所除依有关规定索赔外,并保留向司法机关提请处理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利用本所信息故意制造、传播错误信息、扰乱市场的,本所将提请证监会和(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为对信息使用、发送情况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使用本所信息从事经营者,必须无偿向本所提供壹台终端机显示器。

 第十六条 各地本所信息监管代理人有权对信息使用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财务报表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已获本所许可使用和传播本所市场行情的,如违反本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将所得收益交回交易所;

  3.按合同没收违约保证金;

  4.取消合同,中止其信息来源。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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