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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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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0号

  【发布日期】1998-01-04

  【生效日期】1998-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0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关于修改《广东省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搞非农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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