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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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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4]116号

  【发布日期】1994-09-30

  【生效日期】1994-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粤府[1994]11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的劳动合同制综合改革工作,1991年在佛山、茂名等市、县进行试点,1993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陆续铺开。为了进一步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和新增职工,均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以及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要符合《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在合理调整内部劳动组织结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企业用人,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打破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身份界限,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平等竞争、择优录用、能上能下、按岗位取酬的原则,对职工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上岗。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条款外,双方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不同岗位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企业厂长(经理)与其任命或聘任的部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与厂长(经理)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党、群专职人员签订合同的办法另行规定)。在此之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仍然有效;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均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四、企业享有用人自主权,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收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解聘或辞退职工。职工享有择业自主权,可向企业提出辞聘或辞职。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按照现行管理权限,分别由劳动和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企业和职工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职工无违反合同条件的情况下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的,应按照《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由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六、企业应坚持内部消化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对下岗的富余人员,企业应通过开展多种经营、转业培训、内部调剂、劳动输出等途径予以安置;也可根据富余人员的意愿,让其通过劳动力市场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以安置富余人员为主的第三产业企业、就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劳动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制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岗、转业培训,积极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和介绍、推荐就业,为富余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七、改革企业工资制度。企业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探索建立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内部自主分配方式,建立工资增长制约机制,把职工工资收入同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及贡献大小联系起来,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企业要建立内部工资分配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原对劳动合同制工人15%的工资性补贴原则上予以保障,具体处理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八、加快建立覆盖城镇所有企业职工的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法定的社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减轻企业负担,为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服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逐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领取失业救济金。

 九、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制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发展良好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十、对老、弱、病、残职工及女职工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经考核基本合格的(可视情况免于应知考核),应优先安排上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也应由企业另行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安排;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后,参加社会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十一、原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改当工人首次签订合同时,可免岗位考核,优先上岗。企业接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统配人员,暂不参加上岗考核。给予一至二年适应期,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应期满后,再参加考核竞争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少数民族人员、残疾人、退出现役的军人进入企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劳动合同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各部门和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在1995年底前完成。经济特区、开放城市、珠江三角洲各市、县要先走一步,已经全面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抓紧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其他市、县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全面实施的时间。

 十三、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深化企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认真把此项工作做好,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人事、体改、经委、社会保险、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改革。各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企业和职工对改革的认识,使他们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

  各市、县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厅报告,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具体问题按本通知规定处理,需作调整的重大原则问题请示省人民政府决定。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中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参照本《通知》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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